借貸引糾紛 微信速調解

5月30日,濮陽縣法院藉助手機微信成功調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官通過微信與被告同步溝通,經認真、細緻的調解,促使原、被告雙方就借款糾紛達成了和解意見。

借貸引糾紛 微信速調解

2016年11月29日,王某甲與某信用社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28.5萬元,借款期限為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王某乙、晁某為該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借款到期後,王某甲未履行還款義務。5月14日,該信用社訴至濮陽縣法院,要求借款人王某甲,擔保人王某乙、晁某償還借款本金28.5萬元。

濮陽縣法院民二團隊受理該案件後,承辦法官隨即向原告某信用社委託訴訟代理人詳細瞭解案情,並同時向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晁某郵寄送達民事訴狀、開庭傳票等相關訴訟法律文書。開庭當天,只有原告某信用社委託訴訟代理人和被告方借款人王某甲到庭應訴,擔保人王某乙、晁某均未到庭。為了儘快化解糾紛,承辦法官通過電話與王某乙、晁某某取得聯繫並添加了他們的微信,在原被告雙方均同意的前提下,通過微信與未到庭的王某乙、晁某進行案件證據審核,事實認定並溝通調解意見。經調解,被告王某甲同意分期償還原告某信用社借款本金28.5萬元,被告王某乙、晁某某同意為該借款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制定了還款計劃。

承辦法官在出具調解協議及民事調解書之後,為保證調解書的合法有效均未向各方當事人送達。為進一步確保調解協議內容是未到庭的被告王某乙、晁某的真實意願,承辦法官利用當天下班時間,立即驅車趕往被告王某乙、晁某所在轄區,並當面告知他們要督促被告王某甲按照調解協議定期還款。被告王某乙、晁某對其通過手機微信發表的調解意見進行了追認,均在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字。此時,承辦法官才將民事調解書向各方當事人送達,該案件順利調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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