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行文規則有哪些?

一、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

行文規則,即公文運行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規矩、要求和原則,要求做到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規則的主要內容

1.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行文,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單位。

2.根據機關之間的工作關係準確行文,處於領導、指導地位的上級機關可以向被領導或被指導的下級機關主送下行文;被領導、被指導的下級機關應向上級領導、指導機關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關係或其他不相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相互主送平行文。

3.向上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其他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2)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3)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4)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5)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

(6)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向一個上級單位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單位。

(7)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上報公文,上級機關的文秘部門可退回下級呈報機關。

4.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1)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2)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需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3)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4)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5)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5.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6.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7.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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