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行文规则有哪些?

一、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即公文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矩、要求和原则,要求做到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规则的主要内容

1.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2.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准确行文,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或被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应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关系或其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

3.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7)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4.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5.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6.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7.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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