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4·27」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一審被判死刑 當庭表示上訴

新京報快訊(記者趙凱迪 實習生劉名洋)7月10日上午9時,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澤偉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澤偉當庭表示上訴。4月27日,米脂縣第三中學學生在放學途中遭遇趙澤偉襲擊,導致9名學生死亡,多人受傷。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自認為系在米脂縣第三中學就讀初中時,受同學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對初中同學產生報復洩憤惡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趙澤偉先後在網上購買刀具五把,預謀作案。因未找尋到同學,趙澤偉將報復目標轉為米脂三中在讀學生。2018年4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趙澤偉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縣北門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學生放學。18時14分,米脂縣第三中學學生放學後湧入北門洞東側的城隍廟巷,被告人趙澤偉掏出事先準備的匕首,迎面衝入學生人流中,自西向東對途經的學生進行瘋狂捅刺,致豆某某等九人死亡;姬某某等四人重傷;姜某某等七人輕傷;劉某在避險中致右足骨折為輕微傷。趙澤偉被聞訊趕來的三中教師、保安、學生制服,並移交出警公安人員。

經過3個多小時的法庭審理,法庭休庭後,由三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七人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評議,經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作出決定,法庭恢復開庭後當庭予以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澤偉犯罪動機卑劣、犯罪目標明確,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澤偉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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