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裡人到農村買房後的結果是你想像不到的!農村水太深,還是呆在城裡吧!

城裡人到農村買房後的結果是你想象不到的!農村水太深,還是呆在城裡吧!

城裡人到農村買房後的結果是你想象不到的!農村水太深,還是呆在城裡吧!

城裡人到農村買房後的結果是你想象不到的!農村水太深,還是呆在城裡吧!

農村的山,農村的水,農村的景,農村的人,炊煙裊裊、小溪潺潺、瓜藤滿架、山花爛漫,鄉村的如畫美景讓不少城裡人樂而忘返,如此美好的地方,讓城裡人動起了退休以後回鄉下的念頭,去鄉下買一座房子,享受田園樂趣,這能行嗎,下面小編帶你去看看下面這起案例:

案件回顧

2013年3月,山東榮成的鞠老太將五間農村民房作價2500元賣給了城裡退休的張某夫婦。

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張某夫婦當日就付清了房款,滿心歡喜的裝修佈置、搬進新家,開始了養雞逗鵝、悠閒自在的鄉村生活。

2017年10月,鞠老太反悔,認為張某夫婦不是本村村民,無購買農村房屋的權利,因自己年齡已高,不懂政策,才與張某夫婦簽訂了買賣合同。遂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某夫婦返還房屋。

張某夫婦自是不願意,白紙黑字的合同已經簽了,怎麼能說反悔就反悔!諮詢律師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夫婦提起反訴,同意返還涉案房屋,但要求鞠老太賠償他們房屋增值部分的80%以彌補損失。

山東榮成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房屋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處分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二被告張某夫婦非榮成市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原告於2013年3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雖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因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後,應當返還財產,並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經鑑定,案涉房屋現市場價值為40000元,明顯高於原價,房屋價值增值部分即為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損失。結合購房年限、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告反悔之本意,張某夫婦、鞠老太按三七分承擔過錯責任。

2018年3月7日榮成法院依法判決鞠老太與張某夫婦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鞠老太返還張某夫婦購房款2500元,賠償案涉房屋增值部分的70%即26250元;上述款項付清後20日內,案涉房屋返還鞠老太。鑑定費和訴訟費按雙方的過錯責任依法分擔。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7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二條又一次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因農村宅基地房屋出售後,賣地農民將成為失地農民,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也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故在目前城鄉界限尚未完全打破,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流轉採取限制性規定,農民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成員簽訂的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有些城鎮居民想去農村環境好的地方居住養老,或者開個民宿,該怎麼辦呢?買不了,可以租啊。

法律並沒有禁止城鎮居民租賃農村房屋,而且隨著大批農民進城務工生活,這樣做還能提高農村住房利用率,拓寬了農民增收渠道。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村集體擁有宅基地所有權,村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並不屬於個人財產,不能被繼承。

但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財產,城鎮子女可以繼承,並依據“地隨房走”原則使用宅基地。繼承房屋後,子女可以將其賣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人獲得收益。

如果不願意買賣,也可以自住、出租,但是待房屋處於不能居住狀態時,城鎮子女不能重新建房,宅基地將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城裡人到農村買房後的結果是你想象不到的!農村水太深,還是呆在城裡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