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道德他律機制,主要包括這四個方面

公司道德建設要遵循道德形成和發展的一般規律,重在培養造就公司員工的自律自覺的精神。我們所以要強調他律向自律的轉化,是因為自律是他律的基礎,他律最終通過自律起作用,離開自律的他律難以從根本上改變人,無法喚起公司員工的自我修養與自我改造的熱情,治標不治本。公司道德他律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公司道德他律機制,主要包括這四個方面

1.社會輿論監督機制

長期以來,社會輿論監督在職業活動中發揮著他律制約作用,但這種抽象的監督機制順應低效率慢節奏結構單一的社會體制的需要,其運作社會成本較高並要以全民的文化素質和社會參與能力的相當水準為前提,多半屬事後監督,況且這種輿論監督是否能為被監督者所接受也很難說,如當事者對此種輿論充耳不聞抑或聞而不動,即使最終有所行動也不過是輕描淡寫,那麼這種監督必定是軟弱無力的。

為了配合社會信用建設,我們認為建立公司員工的誠信檔案勢在必行,從而大力發揮社會輿論監督機制的作用。

2.公司法律制度機制

我國十分重視公司立法,已經擁有獨立於其他法律之外的新《公司法》,頒佈後經過實踐又進行了修訂,這在國際上並不多見,與之配套的公司法規文件則更多。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與公司相關的單位、部門、個人在公司行為履行中的權利、責任;強調加強各單位內部監督及單位負責人、公司機構、公司員工的公司監督的法定職責;對違反新《公司法》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單位負責人法律責任的規定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在公司法律執行中尚存在許多問題:一是公司法規的社會認知度不高;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普遍存在。在公司領域,人超越法律控制公司的現象也比比皆是。因此,加大對違反公司法規的懲治與處理力度是根治公司造假的良藥,是促使公司自律的最強有力的外力。

公司道德他律機制,主要包括這四個方面

3.財經審計監督機制

當公司的財務行為與公司法規制度發生牴觸時,往往片面強調搞活經營,而放鬆了對違紀違規行為的監督。目前公司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等形式上的監督很多,但存在著監督標準不統一,各部門在管理上各自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種監督不能有機結合,不能從整體上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規範性以及廣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給公司內部公司監督提供有力的支持,進而難以形成有效的再監督機制。內部審計作為國家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代表國家利益,通過公司經濟活動的監督和控制,保證國家財經法規的貫徹執行。但這種各自公司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往往不能被公司真正所接納,基本上起不到監督作用。

公司道德他律機制,主要包括這四個方面

4.內部公司控制機制

內部控制機制是指公司各級管理部門在內部產生相互制約、相互聯繫的基礎上,採取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並進行規範化、標準化和制度化而形成的一整套嚴密的控制體系。如組織機構控制機制、職務分離控制機制、授權批准控制機制、預算控制機制、財產安全控制機制、公司業務程序控制機制等,通過這些機制我們可以及時發現、糾正可能出現的偏差,防範財務造假,避免把潛在的危機轉變為現實的損失,能使憑證有效、記錄完整、正確,稽核有力,能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或減少損失,防止和查處貪汙盜竊等違法亂紀行為。可見內部公司控制機制是遏止公司做假的重要工具,是實施自動防錯、查錯和糾錯,實現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重要他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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