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新聞」網約車規範發展路在何方?專家:重點加強准入審查

網約車規範發展路在何方

專家認為應重點加強網約車准入審查

“在乘客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方面,網約車平臺公司掌握了大量個人電話、信用卡、車輛、地址等信息,存在個人信息洩露及傳播的風險。”5月15日,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接受央視專訪時表示,目前一些平臺公司推出的順風車業務增加了過多的社交功能,偏離了提供出行服務的本意,甚至有的平臺公司以順風車名義行非法營運之實,存在巨大安全隱患。

近日,網約車安全問題成為輿論漩渦的中心。“空姐深夜乘坐順風車遇害”案件告破後,遇害空姐父親表示,將追究順風車公司的責任。那麼,網約車引發的安全問題是否較為普遍?當發生意外時,受害一方能否直接向網約車平臺主張權利?平臺責任又是如何劃分的?對於網約車安全風險應如何更好地防範?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信息撮合”是否可以免除安全管理責任?

5月11日,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對一起通過順風車接單、在車中強制猥褻乘客案件出庭支持公訴。順風車車主黃某在車輛行駛至乘客牛某家附近時,將車開進一個衚衕中停下並鎖上車門,對牛某實施猥褻行為。半個多小時後,在被害人的反抗和喊叫下,黃某最終將車開至小區門口,讓牛某下車。

海淀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王楠告訴記者,這類案件很難取得直接還原完整案發過程的客觀證據。“黃某一開始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抱有僥倖心理,我們通過分析被害人的報案情況和雙方言辭證據等,發現其辯解的諸多不合理之處,才得以還原事實,最終他當庭認罪。”王楠說。

據瞭解,此案並非個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網約車”為關鍵字檢索發現,從2015年10月至今,共有152份裁判文書,其中39起案件系網約車司機實施犯罪,涉及罪名包含故意傷害罪、強姦罪、交通肇事罪、販賣毒品罪、介紹賣淫罪等11類,約43名網約車司機獲刑,其中6起案件中7名被告人系犯罪前科人員。

對於網約車平臺相關責任承擔,存在不同的聲音。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承運人責任”的認定剛出臺時,部分網約車平臺負責人曾表示,平臺只是“信息撮合”的中介,在駕駛員和乘客之間搭建信息溝通、支付等服務的橋樑,只承擔信息服務的責任。

記者調查發現,國內網約車出行市場顯著分為C2C(消費者對消費者)與B2C(商家對消費者)兩種運營模式。C2C模式以滴滴為代表,B2C模式以神州專車為典型。兩種模式在盈利上也有不同,C2C採用提成模式,有數據顯示滴滴對司機端的收入提成為21%;B2C為自營模式,司機收入來自神州專車、首汽約車等平臺的工資和提成,但兩個模式的發展也逐漸雙向滲透。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姜先良認為,將滴滴網約順風車用戶協議界定為一種居間合同,在現行法律規定下爭議不大。但是,鑑於網約順風車的性質和功能,單純的居間合同是不足以涵蓋其商業行為的。居間合同的性質界定,最大的問題是僅僅體現了網約順風車平臺的“撮合功能”,沒有充分反映其“公共屬性”。如果數以萬計乃至億計的用戶被它撮合,而平臺只承擔作為居間人的媒介責任,不承擔公共的安全管理責任,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網約車平臺自身是否存在監管漏洞?

在“空姐乘順風車遇害案”中,由於犯罪嫌疑人死亡,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將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信息顯示,犯罪嫌疑人盜用其父的順風車賬號接單,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看,其父也將承擔部分責任。

在網約車快速發展的同時,行業自身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不少乘客反映,在用網約車軟件打車時,遇到過乘坐的車輛信息與平臺上所顯示信息不一致的情況。司機一般會解釋說,這是自己的另外一輛車或者是平臺登記信息沒有及時更新。

據瞭解,有人專門針對網約車的註冊漏洞,通過製造假證、遞交申請完成註冊。除此之外,有些“黃牛”專門將他人竊取的本地車輛信息,賣給一些外地車主使用。

在採訪中,記者發現網約車司機之間還存在著買單賣單的情況。“我知道有司機賣單,一般好活兒20元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網約車司機告訴記者,“好活兒”通常是去機場的“大活兒”,“有些人專門幹這個,他們有搶單軟件。首次安裝是600元,每月續費300元,搶單軟件會隨著網約車軟件的升級而升級。”

對此,記者致電滴滴平臺的客服人員。對方表示,目前,公司嚴查車輛不符、司機私換車輛的情況,一旦發現會嚴厲處罰司機。

“美女下車時絲襪容易走光”“不化妝也漂亮”……有些網約車車主將評價乘客的截屏發在某些論壇中。有多人曝出,滴滴順風車司機在接單前,不僅可以查到對方几個人、去哪裡,甚至還能看到對方的性別、職業、年齡、長相以及之前司機的評價等信息。

有網友質疑,為何在接單前順風車司機的軟件端會顯示其他司機對乘客的評價?開發該功能的初衷是什麼?這個功能會不會在不經意間洩露了乘客的敏感隱私信息,為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參考”?

對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網約車平臺的信息服務不僅包括撮合司機和乘客的供需信息,還要承擔信息的審核義務”的規定,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認為,通過相關判例能夠發現,一些涉案的網約車司機此前就有犯罪記錄,說明目前網約車公司的審查機制存在重大疏漏。“當前,網約車公司存在把關不嚴等重大責任,應將加強網約車准入審查作為今後行業規範的重點工作。”

“對於網約車這種商業模式,合規才是創造價值的源頭和起點,而不是表面上的用戶數量。”姜先良認為,要確立“司機背景調查遠高於乘客背景調查”這一基本原則。具體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平臺的司機註冊安全認證機制是否健全;司機的背景調查內容是否全面;司機背景調查的措施是否有效;平臺是否為乘客提供了有關司機風險的提示內容;承運中乘客是否享有平臺提供的應急求救服務,包括求救信號發送機制和平臺響應機制;平臺是否成立線下的應急護衛隊伍等。

防範網約車安全風險應如何發力?

交通運輸部微信公眾號近日連續對網約車問題發表評論。5月15日,記者聯繫交通運輸部採訪,交通運輸部回應稱:“關於網約車要說的都在最近刊發的幾篇評論裡了,不再另外接受採訪。”值得注意的是,評論措辭較為嚴厲,並且態度明確:包容審慎監管不是放任不管,不要把約談當“耳旁風”。在5月11日的評論《檢驗網約車發展的標準是人民群眾的獲得感》中,交通部指出:“一些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發展壯大之後,不是將必要的社會責任扛在肩上,而是挖空心思地侵害司機和乘客利益。”

據有關媒體報道,目前多部委正在商討出臺網約車的具體管理細則,其中將建立信用積分,如果發生重大安全事件甚至將影響企業的融資與上市。

“在黃某強制猥褻案中,我們發現,黃某曾因妨害公務而被行政拘留過,但他依然可以順利註冊。”王楠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海淀區檢察院在考慮給存在監管漏洞的網約車公司發出檢察建議,內容包括事前監管、司機公開頭像設置等具體措施。“網約車平臺還應當尊重和保證用戶知情權,建立對司機的投訴、評價機制,可以將彙總結果顯示在司機評價中,供乘客參考。同時,對於造成重大後果的司機,平臺應當考慮公佈對司機的最終處罰結果。”

繼5月11日宣佈滴滴順風車平臺業務全國停業整改一週後,5月16日,滴滴公司公佈順風車階段整改舉措,備受輿論關注的順風車用戶標籤和車主評價功能全部下線,車主每次接單前需進行人臉識別,同時順風車暫停接受晚上22點至凌晨6點期間出發的訂單等。

“這些整改措施將於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同時,滴滴平臺將加速推動全面實名制。”滴滴有關負責人表示。

“可以考慮在網約車業內引進一鍵報警求助系統。如果用戶同意,應考慮在網約車內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議,還可以引入商業保險,一旦出現司機侵害用戶的行為,可以先行通過保險墊付所需的各類費用,待各方法律責任確定後再進行追責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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