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醉駕致人死亡逃逸 竟聽朋友唆使讓母親「頂包」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谷武民 趙振恆 通訊員 留軍 志顯 文圖

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者竟然找自己的母親“頂包”。6月7日凌晨,濮陽市城區開州路北段發生一起汽車撞電動車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車駕駛人當場死亡。事發後,肇事司機並沒有馬上採取措施報警救人,而是在朋友的唆使下,讓自己的母親來現場“幫忙”頂下這單車禍。在民警的縝密調查下,“頂包者”最終露出破綻,警方隨後將真正的肇事者捉拿歸案,目前肇事者及策劃者已被提請逮捕。

深夜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卻肇事逃逸

“時速200公里、受害人滑行67米、被撞電動車滑行88米、撞人後推車兩三百米……”這不是電影中的片段,而是發生在濮陽市開州路上的真實一幕。

6月7日凌晨零點16分許,濮陽市110指揮中心指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警,在開州路北段濮範公路橋北500米史豆固村后街口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接到報警後,值班民警李治潮、劉志楚、李希賢等8人立即驅車趕赴現場處置,經勘查,現場有一輛被撞得變形的二輪電動車,肇事車輛所遺留的現場碎片,以及不遠處臥躺著一具男性屍體,此外再無其他與事故相關的車輛及人員。

司机醉驾致人死亡逃逸 竟听朋友唆使让母亲“顶包”

“我們到達現場後經過初步勘查,認為這是一起惡性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民警李治潮說道。 隨後,民警立即將事故情況向值班領導彙報,事故處理大隊大隊長高留軍、副大隊長馮亮獻又帶領兩組警力到達事故現場指揮處置,並根據肇事車輛的行駛軌跡及散落物進一步擴大搜尋範圍。

現場勘查結束後,民警以事故現場為中心進行搜索,在濮範高速橋下最西側的橋洞內發現了一輛白色大眾高爾夫轎車。“當時這輛車被藏在濮範高速橋最西側的橋洞,比較隱蔽不容易被發現,汽車引擎蓋已經完全被掀起,擋風玻璃上已經破了一個大洞。

通過現場比對,該車輛正是此次事故的肇事車輛。”劉志楚告訴記者。 在事故現場,有一部手機一直響個不停,民警拿起手機接聽後,發現是受害人妻子所打來的,受害人妻子表示當時丈夫晚上騎電動車到市裡加班,將近夜裡十二點後與其失去聯繫……

現場來了三位“不速之客”,引起民警懷疑

當民警對事故進行調查時,一輛小轎車駛入了事故現場,兩名青年男子和一名50多歲的女人。其中一位男子滿口酒氣,告訴民警:“這個女的就是這起事故的肇事司機,我們是從草叢裡把她找過來投案自首的”。

民警將聲稱開車撞人的肇事女司機雍某帶上警車並進行簡單詢問。“當時這個雍某如果是在草叢裡被找到的,那麼她身上、鞋上應該沾有土,但是雍某的黑色皮鞋上沒有沾一絲土。”擁有多年辦案經驗的民警李希賢心中頓生疑惑。如果不是她,那麼肇事司機肯定另有其人。 凌晨3時,民警在為雍某抽血時,同來的孫某一直跟在後面,並多次阻撓民警辦案。面對民警的詢問,孫某前言不搭後語。

民警發現雍某、孫某、賈某所供述的情況均各不相同,而雍某面對民警的詢問,說不清楚事故是怎樣發生的,車輛碰撞的位置等諸多事故細節。 在大量的證據面前,雍某的心理防線漸漸的被攻破了。最後,雍某承認自己並不是肇事司機,肇事司機另有其人。隨後,民警連夜對孫某、賈某分別進行了詢問。孫某和賈某卻一直在用謊言掩蓋謊言,民警先後分別對其問了四次筆錄,才弄清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經過連續依法詢問,倆人陸陸續續交代了此次事故的真相,並確定當天晚上事故的肇事司機確實是雍某的兒子劉某。”民警劉志楚說道。孫某、賈某也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真相水落石出,肇事逃逸竟然找母親“頂包”

根據孫某、賈某的供述,民警又在外圍做了大量的調查。在警方巨大的壓力下,6月7日13時,肇事司機劉某來到了事故處理大隊自首。

劉某到案後,民警立即對其進行了依法詢問。據劉某交代,當天下午他和孫某、賈某驅車到清豐縣找朋友武某吃晚飯,四個人除一人喝啤酒外,其餘三人共喝了三斤白酒。當晚十一點多,劉某開車載著孫某、賈某回濮陽,當汽車高速行至開州路北段濮範公路橋北500米史豆固村后街口附近時,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 事故發生後,因為喝了酒,劉某不敢馬上報警,而是想著如何逃離事故現場。劉某駕駛的汽車已經打不著火,三人就推著車走到濮範高速公路橋下後把車藏了起來,並摘掉了汽車牌照。隨後三人便一路向南跑去,途中孫某表示需要趕緊找一個人來頂包,幾經商量便找到了劉某的母親雍某替自己頂包。

據介紹,目前,該案件當事人劉某、雍某、孫某、賈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提請逮捕,後續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中。

濮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大隊長高留軍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的事故後,當事人應全力救護傷者,並及時撥打110報警;若試圖通過找人“頂包”以逃避追究法律責任的,一經查實,當事人也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將依法從嚴從重追究當事人及“頂包”人的法律責任。最終落個害親、害己、害朋友的悲慘下場。

法律鏈接: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窩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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