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拉子」工程設計中原設計人的著作權如何保護?

(一)案情回顧

山東華盛建築設計研究院與濟南華興建築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一案

“半拉子”工程設計中原設計人的著作權如何保護?

2009年10月,案外人金田公司(發包人)與華興公司(設計人)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委託華興公司對濟南國際商貿城雙泉路兩側商業街進行工程設計。合同6.1.5款約定:“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2013年10月28日,金田公司向華興公司發出《解除合同律師函》,以華興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造成金田公司重大損失為由解除合同。同日,金田公司與華盛設計院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委託華盛設計院對濟南國際商貿城(濟南義烏小商品批發市場)進行工程設計。

2014年11月20日,華興公司將其為金田公司設計的濟南國際商貿城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國家版權局提出圖形作品登記申請,經國家版權保護中心審核,予以登記,作品名稱為《濟南國際商貿城》(登記號國作登字-2014-J-00162190)。

2014年12月20日,金田公司出具《關於濟南義烏小商品批發市場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有關問題的說明》。該說明表示,由金田公司開發的濟南義烏小商品批發市場原設計單位為華興公司,對華興公司出具的經施工圖圖審合格的圖紙予以認可。2012年9月華興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竣工驗收義務,金田公司與華興公司解除合同。金田公司與華盛設計院簽訂合同,從事下列工作:1、工程基礎,主體及竣工階段的驗收;2、後續工作的設計服務;3、工程資料的簽字蓋章;4、沿用原設計圖紙,並依據工程現場實際情況完善施工圖。

華興公司認為華盛設計院未經其授權同意,非法複製涉案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偽造工程驗收資料,降低工程強制標準,惡意隱瞞工程質量隱患等違法行為,侵犯了華興公司對金田公司負責開發的“濟南國際商貿城(濟南義烏小商品批發市場)”項目的合法權益。華興公司為此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華盛設計院:1、立即停止使用華興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銷燬所複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籤蓋的施工資料等文件;2、在《齊魯晚報》上刊登聲明向華興公司公開賠禮道歉;3、賠償華興公司經濟損失211.50萬元;4、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濟南國際商貿城》(登記號國作登字-2014-J-00162190)工程設計圖是華興公司按照金田公司的設計要求完成的具有獨創性及可複製性的圖案,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能為建設施工提供依據的圖形作品的範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為著作權人。根據華興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可以認定華興公司對該圖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判決:一、華盛設計院立即停止侵害華興公司所享有的《濟南國際商貿城》(登記號國作登字-2014-J-00162190)圖形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二、華盛設計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齊魯晚報》上刊登聲明向華興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須經原審法院審核,費用由華盛設計院承擔);三、華盛設計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華興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四、駁回華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華興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三、四項,改判華盛設計院:1、停止侵權,撤回並銷燬華盛設計院涉案複製品和籤蓋的施工技術資料;2、賠償華興公司經濟損失593760元;3、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華盛設計院答辯稱,首先,華盛設計院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次,華興公司不但沒有經濟損失,反而因其不履行設計人義務給建設單位金田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從中獲得了不當利益,華興公司向華盛設計院主張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華興公司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一、維持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濟民三初字第92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即“山東華盛建築設計研究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齊魯晚報》上刊登聲明向濟南華興建築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須經原審法院審核,費用由山東華盛建築設計研究院承擔)”;“駁回濟南華興建築設計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二、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濟民三初字第92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山東華盛建築設計研究院立即停止侵害濟南華興建築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所享有的《濟南國際商貿城》(登記號國作登字-2014-J-00162190)圖形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華興公司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魯民三終字第159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二)爭議焦點

“半拉子”工程設計中原設計人的著作權如何保護?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三點:一是華盛設計院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華興公司的著作權;二是華盛設計院應否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三是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1. 關於華盛設計院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華興公司著作權的問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華盛設計院為參與金田公司工程驗收,對已完工的濟南義烏小商品批發市場重新出具了設計圖紙並署名。華盛設計院認可上述設計圖紙系根據工程施工完畢後現場實際情況對原設計單位華興公司設計圖紙複製並修改後形成的,修改比例約為20%。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華盛設計院上述行為構成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侵害了華興公司對其設計圖紙享有的複製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權權利。

2. 關於華盛設計院應否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華盛設計院就其被訴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關於“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之規定,著作權人不得濫用其權利,著作權人行使權利必須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華盛設計院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涉案工程驗收環節,如果判令華盛設計院停止使用被訴侵權圖紙,會導致此建築工程長期不能驗收、無法投入使用,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本案不宜判令華盛設計院停止使用被訴侵權圖紙。但華盛設計院明知涉案工程設計人為華興公司,仍在被訴侵權圖紙上署名並作修改,侵害了華興公司對其設計圖紙享有的署名權和修改權,應承擔賠禮道歉責任。

最高院認為,停止侵權並非是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形式。根據一、二審查明事實,華興公司系接受金田公司的委託而創作涉案圖形作品,金田公司委託華興公司創作涉案圖形作品的目的是為了涉案工程使用。華興公司與金田公司發生合同糾紛,華興公司被註銷設計資質,金田公司轉而委託華盛設計院參與工程驗收,因此,華盛設計院的行為雖然侵犯了華興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圖形作品著作權,但並未超過金田公司與華興公司約定的涉案圖形作品的使用範圍,且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涉案工程主體已經完工,處於竣工驗收的階段,而鑑於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建築行業的強制性規定,金田公司必須藉助有設計資質的單位才能完成工程驗收,如判令華盛設計院停止侵權,撤回並銷燬存放在工程設計審查部門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籤蓋的施工資料等材料,將導致涉案工程無法通過竣工驗收,本案涉案權利人、建設單位和業主等的相關利益失衡。

因此,二審法院基於上述理由認為華盛設計院在涉案建築工程中可以使用被訴侵權圖紙,但不得在其他建築工程中使用被訴侵權圖紙並無不當。

3.關於賠償數額。最高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華盛設計院根據其與金田公司簽訂的合同取得59.376萬元設計費,並非全部違法所得,其中還包含了華盛設計院參與工程驗收、對工程質量負責等合同義務所取得的合同對價,因此,二審法院以華興公司的實際損失作為判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並無不當,華興公司主張以華盛設計院取得的59.376萬元設計費作為其違法所得予以賠償的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三)律師意見

“半拉子”工程設計中原設計人的著作權如何保護?

本案中原設計人的著作權受到侵害是比較容易認定的,但如何救濟原設計人的權利是考驗法官智慧的。建築工程設計圖紙不同於其他作品,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即是用於特定工程建設施工的,故應允許符合其設計用途的使用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關於“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的規定,本案中,金田公司作為委託人有權就涉案工程使用華興公司的設計圖紙。但是,鑑於國家法律法規關於建築行業的強制性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而竣工驗收過程中,必須由設計單位履行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意見、簽署質量合格文件、簽署竣工驗收原始文件等必備手續。基於這一規定,發包人在與原設計人解除合同後,在原設計人不參加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客觀上必須委託另一家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參加後續的竣工驗收工作。此時,原工程設計圖已經物化為建築物,發包人作為委託方也未取得工程設計圖紙的著作權,這種情況下後續加入的設計單位對原設計人工程設計圖著作權的侵犯在一定程度上便成為了一種必然結果。

也是基於上述現實情況,二審法院在考量雙方利益後作出了法益上的平衡,對《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具體情況加以適用。最高院根據《著作權法》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認為停止侵權並非是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形式。如果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撤回並銷燬被訴侵權圖紙和其簽章的施工資料,將導致涉案工程陷入無法驗收使用的現實困境,將導致相關利益的嚴重失衡,也是對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雖然本案中對原設計人著作權進行了有限的保護,但也提醒了作為委託方的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要注意此種情形下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作為委託方的建設單位可以在簽署《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時對工程設計圖紙的著作權歸屬進行合理約定,或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設計圖紙的合理使用範圍,以防當出現合同解除等情況時遭遇與本案類似的知識產權糾紛。同時,作為設計單位,在接手類似本案的“半拉子”工程時,應當在簽署合同前向委託方核實原設計圖紙的著作權歸屬和使用範圍,減小著作權侵權風險。

【法條鏈接】

“半拉子”工程設計中原設計人的著作權如何保護?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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