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論|吳松江等:創新農村社會矛盾化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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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吴松江等:创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創新農村社會矛盾化解機制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是實現全面小康的基本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美麗鄉村、平安鄉村建設取得重大成就,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升。同時也要看到,當前農村社會矛盾依然呈現出源頭多發、形式多樣、性質複雜等特徵,治理難度較大。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要求我們,在新的時代條件下有效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必須創新農村社會矛盾化解機制。

健全權益保障和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優化政策結構,以全面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為契機,持續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確保政府政策切實體現農民利益。規範行政行為,科學設定行政程序,優化公務員隊伍,杜絕不良行政現象,提升縱向層級政府、橫向政府部門間的統一行動能力和政策執行力,提高基層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轉變行政方式,實現由管理為主向提供服務為主轉變,由政府給予式服務向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基礎上的互動式服務轉變。在完善行政職能的基礎上,創新矛盾處理模式,建立由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充分整合市場、社會以及其他主體力量的網絡體系,建立覆蓋農村各領域的矛盾監測體系,構建涵蓋矛盾風險產生、發展全過程的矛盾排查機制、現場調解機制、利益受損者救濟救助機制,形成多方位、廣領域、全過程、良性運行的社會矛盾化解體系。

形成自主化解機制。農村社會的許多矛盾與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化解這些矛盾有賴於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治理。應加強農村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要求,積極整合農村社會內部資源,引導自治組織健康成長,使農民能夠有序參與鄉村治理,自主化解利益矛盾。同時,根據不同地區農村的資源情況,探索多樣化的村民自治模式,明確村民自治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引導新鄉賢積極參與治理,充分發揮其在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功能,使矛盾及時化解在農村基層,不擴大、不上移。

優化法治保障機制。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根本保障。優化解決農村社會矛盾的法治保障機制,首先要不斷完善立法。當前,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和農業農村發展,在土地流轉、土地徵遷與人口流動、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出現了一些矛盾風險。應完善立法,進一步規範相關主體行為,使相關矛盾的化解有法可依。其次,在法律執行上,應創新法律適用機制。建立矛盾分類處置制度,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最後,引導廣大農民群眾自覺信法守法。建立農村長效普法教育機制,提升農民法律意識和用法能力。完善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法律援助制度,引導優質法律資源流入農村,提高農村法律服務的專業性與便民性。

作者單位:湖南農業大學

鄉村發現轉自:人民日報數字版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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