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鐵鼎上,造就了中國第一部成文法律《鑄刑書》

 子產是春秋時期鄭國的一位政治家。孔子曾高度評價過他的智慧。子產為政也是出自《左傳·襄公三十一年》的歷史故事,發生在魯襄公三十年也就是公元前543年,子產在鄭國當了執政大臣,他推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來整頓國家政治秩序,在當時是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的,也有很多人表示反對,但經過一段時間後,證明了政策是正確的,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子產也受到人們的稱讚。

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鐵鼎上,造就了中國第一部成文法律《鑄刑書》

公元前496年。子產執政,既維護公室的利益,又限制貴族的特權,進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主要措施是整頓田制,劃定公卿士庶的土地疆界,將農戶按什伍加以編制,對私田按地畝課稅;作丘賦,依土地人口數量交納軍賦;鑄刑書,修訂並公佈了成文法;實行學而後入政、擇能而使之的用人制度;不毀鄉校,願聞庶人議政,有控制地開放言路。

公元前536年,子產為適應新的封建制和維護統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基礎上,開始鑄刑書。子產將鄭國的刑法鑄刻在大鼎上,並且立於宮門之外,讓來來往往的百姓看個明白,史稱“鑄刑書”或“鑄刑鼎”。這件事在當時引起的軒然大波,其轟動程度不亞於扔下一顆原子彈。

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鐵鼎上,造就了中國第一部成文法律《鑄刑書》

“刑書”是指刑法條文,“鑄刑書”是將子產自己所鑄刑書三篇鑄造在鐵鼎上,予以公佈。由於刑書含有限制貴族特權的內容,加之公佈成文法的方式本身不利於貴族的擅斷和任意刑殺,因此子產的行為招致了一些貴族的強烈反對,認為鑄刑書違背了“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民知有闢,則不忌(敬)於上”,破壞了周代的統一法度。子產力排眾議,認為:“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鑄刑書既未考慮個人利益,也未顧及子孫,而是為了“救世”),即針對現實,挽救當代的。而且,新刑法的公佈並沒有違背禮的原則,而是對傳統禮治的改良。

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鐵鼎上,造就了中國第一部成文法律《鑄刑書》

子產鑄刑書及其爭論,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律思想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首先他開創了古代公佈成文法的先例,可以說是世界歷史上的首創;其次,它衝破了秘刑思想的束縛,第一次肯定了公佈成文刑法的“合禮合法”;最後,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明確肯定了法律對於限制貴族特權的重要作用,為後來法家“一斷於法”的理論創造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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