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造就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铸刑书》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一位政治家。孔子曾高度评价过他的智慧。子产为政也是出自《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历史故事,发生在鲁襄公三十年也就是公元前543年,子产在郑国当了执政大臣,他推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整顿国家政治秩序,在当时是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的,也有很多人表示反对,但经过一段时间后,证明了政策是正确的,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子产也受到人们的称赞。

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造就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铸刑书》

公元前496年。子产执政,既维护公室的利益,又限制贵族的特权,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主要措施是整顿田制,划定公卿士庶的土地疆界,将农户按什伍加以编制,对私田按地亩课税;作丘赋,依土地人口数量交纳军赋;铸刑书,修订并公布了成文法;实行学而后入政、择能而使之的用人制度;不毁乡校,愿闻庶人议政,有控制地开放言路。

公元前536年,子产为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开始铸刑书。子产将郑国的刑法铸刻在大鼎上,并且立于宫门之外,让来来往往的百姓看个明白,史称“铸刑书”或“铸刑鼎”。这件事在当时引起的轩然大波,其轰动程度不亚于扔下一颗原子弹。

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造就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铸刑书》

“刑书”是指刑法条文,“铸刑书”是将子产自己所铸刑书三篇铸造在铁鼎上,予以公布。由于刑书含有限制贵族特权的内容,加之公布成文法的方式本身不利于贵族的擅断和任意刑杀,因此子产的行为招致了一些贵族的强烈反对,认为铸刑书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民知有辟,则不忌(敬)于上”,破坏了周代的统一法度。子产力排众议,认为:“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铸刑书既未考虑个人利益,也未顾及子孙,而是为了“救世”),即针对现实,挽救当代的。而且,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造就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铸刑书》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他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上的首创;其次,它冲破了秘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最后,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