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非法放貸罪」正當其時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厲莉在朋友圈轉發一篇“女幹部疑遭網貸逼債自殺”的新聞時,給自己的親朋好友同事提出警示:珍愛生命財產,遠離非法放貸!

一個法律人把生命財產和非法放貸放在一起,對非法放貸的痛恨,由此可見一斑。而事實上,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在今年3月的兩會上,她便呼籲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罪”,來有效打擊逃避金融監管的非法放貸行為。近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她再提增設“非法放貸罪”。

增設刑罰,首先在於問題之深重。誠如厲莉的研究發現,近年來,“變味”的校園貸、形成黑色產業鏈的“裸貸”、“套路貸”頻頻出現,且一直隱藏於國家監管視線之外,並衍生出暴力催收等行為。“女幹部疑遭網貸逼債自殺”,便是新的例證。

其次則是在於此前的法律規制存在短板,比如打擊力度不夠,打擊範圍不精準等。梳理此前的相關法條,針對放貸行為,在《合同法》及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條文中,能看到相關條款,但主要是對利率的規範。在刑法中也確實有“高利轉貸罪”,這個罪名有幾個特點:一是借貸的錢得是從金融機構套取;二是最高刑罰只有七年。

由此再來看看今時那些“吃人”的非法放貸,不僅僅利率畸高,而且套路多,高利轉貸罪恐怕早已不是主流。造成的社會危害,也非往日所能比,不僅僅是存在暴利催收等行為,由於套路太多,常常逼得當事人有苦說不出,最終走投無路,所以類似“吃人”的新聞頻見報端。

有觀察者發現,近幾年民間金融發展日益火爆,高利貸已經成為很多刑事犯罪的重要誘因,受高額利潤驅使,幾乎所有的涉惡、涉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類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貸的身影。雖然對暴力催收、涉惡、涉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在法律中能找到相應的懲罰條款,但是,往往由於法律分散、適用範圍有限會影響到法律的具體實施,進而影響治理效果。

客觀來說,非法放貸衍生出這麼多套路,造成如此大的危害,與違法成本過低也有莫大的關聯。單一的“高利轉貸罪”,已經嚴重不適應今時的社會形勢。

無論是基於穩定社會經濟金融秩序的考量,還是為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都應該“通過法律區分規制不同的發放高利貸行為”,也就是說在“高利轉貸罪”之外,設立“非法放貸罪”,像“奧特曼打怪獸那樣”,打擊那種隱藏於國家監管視線之外,嚴重危害社會金融秩序的行為。猛藥去痾,重典治亂,其中的道理從來都不容反駁。

於此而言,法律人厲莉提出增設“非法放貸罪”的建議,可謂正當其時。在今年兩會上,作為人大代表的厲莉已提出這樣提案,並且得到不少人大代表的支持。由此可見,增設“非法放貸罪”應是有很深厚的民意基礎,這也是立法或修法最重要的基礎。它應該引起立法部門的關注,併為下一步的立法修繕,做好基礎性工作,早日向“非法放貸”亮劍。

本報評論員高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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