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三问人工智能,有知识产权?可代替司法者?侵权如何认定

“微明的灯影里,我知道她的可爱的土壤,使我的心灵成为俘虏了……”,你一定想不到,如此优美的诗句竟然是出自人工智能产品“微软小冰”。

当现代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推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人工智能越来越无所不能的时候,又给法律带来了哪些挑战呢?近日,人民日报在2018年05月02日18 版上三问人工智能。

人民日报三问人工智能,有知识产权?可代替司法者?侵权如何认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2017年5月,“微软小冰”创作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出版,作为历史上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它的出版带来一个新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知识产权成果是指“人类创造出来的成果”,人工智能并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人工智能是“工具”还是“虚拟人”,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尚存在争议。

二、人工智能可以替代司法者吗?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逐渐深入:2016年12月,名为“睿法官”的北京法院智能研判系统上线,为法官提供办案规范和量刑分析等精准信息,用大数据推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2017年5月,全国首个“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上海诞生,在对上海几万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书数据进行“深度学习”后,已具备初步的证据信息抓取、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

利用人工智能,可以帮助司法者得到类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从而减轻他们的工作负累、促进准确适用法律。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人工智能将替代司法者,实现独立断案?显然不可以。

“人工智能只是实现司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说,“如果让人工智能超出辅助性手段范畴,全面应用于审判案件,那就有可能把司法引入歧途。”

2016年11月,在深圳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一台名为“小胖”的机器人突然发生故障,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自行砸坏了部分展台,并导致一人受伤。

人工智能应用范围的日益普及,其引发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问题,是对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的又一个新的挑战。

“从现行法律上看,侵权责任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人工智能本身还难以成为新的侵权责任主体。侵权发生后,谁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就应当由谁负责,在法律上似乎并不存在争议。“然而人工智能的具体行为受程序控制,发生侵权时,到底是由所有者还是软件研发者担责,值得商榷。”

与之类似的,当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时,是由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担责,还是由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技术开发者担责?法律是否有必要为无人驾驶汽车制定专门的侵权责任规则?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内容整理自人民日报在2018年05月02日18 版,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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