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美國的金融監管

金融是高風險的行業,這個行業的風險是由其自身的市場風險和體制性風險組成,而這些風險具有很強的擴張性、週期性,社會影響很大。20世紀的後半葉,在高科技的迅猛發展,經濟全球化的帶動下,金融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也有明顯增加,這使得金融風險的產生更加容易。它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為各國經濟發展創造條件,另一方面他也會給各國經濟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儘管如此,各國仍在不遺餘力地發展金融市場,獲得更多金融資源。為了避免這把雙刃劍的有害部分,它們都在努力制定調整金融市場的規則,即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各國通過遵循這些法律規則行事,力圖將金融市場中的不安定因素減少到最低,最終防止金融風險的產生。

(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

1999年,美國通過了《金融現代化服務法案》,這部法案的出臺,標誌著美國徹底終結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美國金融業開始走入混業經營、傘狀監管模式的新紀元。與舊的金融監管體制作比較,這種模式很好地將原來機構監管轉化為了功能性監管,即對於擁有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銀行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其相應的業務或功能進行監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監管規章、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行使各自的裁決權等;同時,由美聯儲擔任“牽頭監管者”,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目前美國主要金融監管機構是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州銀行當局。美國法律制度對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各機構之間只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才可以實現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才能保證金融市場的安全。

第一、聯邦儲備體系包括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聯邦儲備體系的這三個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監管職責,同時相互間密切配合,做好溝通和協作工作,使聯邦儲備體系美國中央銀行體系可以高效運行,促使美國金融業的安全運行;第二、貨幣監理署其職責主要是監管美國銀行體系中的國家銀行,行使對國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批的權力。其具體監管工作還包括制定行政法規和條例,對國家銀行的違法亂紀行為做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同時對有責任的國家銀行的高層管理人員嚴重違法行為做出相應的處分;第三、州銀行當局是負責監督管理州銀行的金融活動,由於美國實行雙重銀行體系,因此對銀行的監管也是兩種監管體制,貨幣監理署主要對國家銀行設立進行審批,各州的銀行當局對本州轄內的銀行進行審批,同時還負責監管本州轄內的其他金融機構;第四、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簡稱FDIC)是美國國會建立的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通過為存款提供保險、檢查和監督金融機構以及接管倒閉機構,來維持美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公眾信心。FDIC成立於1933年,監管對象是商業銀行等儲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為銀行的存款人提供最高額為10萬美元的保險,檢查被保險銀行的賬目,管制被保險銀行擁有的各種資產。

美國實行傘狀+功能型監管模式尤其特定的原因,是美國在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大背景下,為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所及時調整的金融監管體制。它一方面可以克服原來分業監管模式下導致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的問題,創建了一個更利於各部門溝通協作的模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過保持了傘狀分業監管的形式,克服了統一監管模式的減少監管競爭導致權力膨脹、誘發道德風險等缺陷。傘狀+功能型監管模式的優勢體現在它既克服了純粹的分業機構監管所帶來的問題,同時也克服純粹的功能監管導致的監管分割、分割集團等問題。將兩者的結合起來使他們有利的方面最大的程度發揮出來,同時又最大限度克服了他們單個實行所帶來的弊端,在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之間求得平衡。比起分業監管模式來說,傘狀加功能型監管模式更符合金融全球化的要求,與分業機構監管模式相比,後者由於法律規定得過於嚴格而顯得僵化,面對金融機構業務多元化的今天,前者更適合今天的金融市場。傘形監管者可以向功能監管者提供指導,交流信息,使其儘量減少對法定監管對象之外的集團其他的檢查,減少重複監管、降低集團的合規成本。

(二)中國金融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模式採用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即為了履行政府監管職能而設立相應的監管機構,由不同的監管當局對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實施監管的一種金融監管方式。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同時財政部、審計署也擔負著一定的金融監管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在監管體系中負有協調職責,起到主導作用,主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使金融市場可以穩定健康的發展。中國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成立了監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相應設立了省局,市分局、縣(市)辦事處體制。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而下則建立了相應會、局(省、市、計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後,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

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於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於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並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於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幾個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促使金融市場的得到有效監管。我國法律還要求金融行業本身要實施自律監管,如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銀行公會、證券公會、保險公會都是行業自律監管機構,他們分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業進行自律監管,是政府金融監管的重要補充。

我國目前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建立在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之上,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統一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於中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三)金融危機後中美兩國金融監管的變化

1、美國金融監管變化與《多德弗蘭克法案》

以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為借鑑,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已初步形成共識,正在進入全面實質性操作階段,“更加審慎”作為改革的方向已經得到確立,並將在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逐步得到實施。微觀層面,將加強對單家金融機構穩健性的監管,包括更嚴格的資本、槓桿率、動態撥備和流動性的監管。中觀層面,將加強金融市場監管,重點是推動場外金融交易“場內化”,以此促進衍生金融產品的標準化和信息披露。宏觀層面,將強化“逆週期”的宏觀審慎監管,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強化跨境和跨市場監管。

美國方面,金融危機後討論最多的話題包括中央銀行的職能和金融監管、宏觀謹慎政策、系統性風險、衍生品的控制和房地產泡沫。應該說,金融危機的產生是各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首先,監管層面沒有意識到如此嚴重的系統性風險和危機,可見金融監管存在嚴重問題;其次,美國的金融機構尤其是影子銀行系統對金融危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後,消費者在明知自己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依然鋌而走險,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2010年7月21日,美國政府正式公佈了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是以其提出者,參議員Chris Dodd和眾議院議員Barney Frank的名字命名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僅僅是一個總體規劃方案,總共2319頁,關於該法案落實和實行的細節法律內容目前還在制定中,預計總計將有287條新的監管規定,330萬字(相當於《戰爭與和平》的六倍)。截止2011年7月,該法案出臺一週年之際,他的落實條款僅僅完成了12%。

這份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從更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到出臺對金融產品更為嚴格的監管規則,這一計劃把目前遊離在監管之外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都要置於聯邦政府的控制之下。該法案被認為是大蕭條以來最全面最嚴厲的金融改革法案,其將成為與1933年金融危機後頒佈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相比肩的金融監管基石。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復美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防止類似當前危機的再度發生。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其次,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方位監管,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FSOC),負責監管控制系統性風險,包括負責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僅報告銀行,還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非銀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標準目前美國監管當局還在商議中,大致的指標包括:總資產500億美元以上,可轉讓定期存單總額在300億美元以上,衍生品負債在35億美元以上,借款和發行債券總額200億美元以上等;第三,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不當金融行為損害。第四,賦予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為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難。第五,建立國際監管標準,促進國際合作。該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首次將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是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最大規模的一次金融監管改革。大大擴張了美聯儲的權力,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都納入了美聯儲的監管範圍,撤銷了用於監管儲蓄和貸款的聯邦機構——儲蓄管理局。總之,通過以上對美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國由現行的多頭功能性監管模式已經開始準備向監管機構更集中的目標性監管模式邁進。這種改革的路徑與思路可以說完全契合了國際上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即集中監管的趨勢。

儘管美國政府已經從金融危機中吸取了教訓,並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這還是遠遠不夠的,更多的工作還需要細化和深化。例如,《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框架時間是十年,在未來的十年,有更多的目標和工作需要落實。另外,正如美聯儲主席所說的,“我們還需要更多的工作,來充分理解系統性風險的來源,來進一步完善監管工具,並對這些工具對於消除系統風險的有效性進行必要的評估”。也就是說,目前對於金融危機的根源的理解依然不夠深刻,金融監管的工具和有效性依然缺乏。

2、中國金融監管變化

中國方面,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金融業的發展階段,微觀層面的全面審慎監管改革進程將是重點,推進速度也會更明顯、更快速。具體表現在:從2011年開始,正式使用更嚴格的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率、槓桿率、流動性比率等“新四大工具”,其中“系統重要性銀行”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達標。隨著這新四大工具的啟用並逐步要求達標,國內銀行機構將需要更多和更高質量的資本,貸款成本將上升、收益水平將下降,表內外總資產擴張將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同時資產負債組合的構成也將面臨更強約束。

另外,銀監會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制度和文件,包括“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不斷加大資本監管、業務監管、風險監管的力度,對商業銀行資本的補充和計量、對各類具體業務和風險的監管等都提出了更加細緻、更加嚴格的要求,其中的核心精神很明確,就是要引導商業銀行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銀監會也將正式使用更嚴格的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率、槓桿率、流動性比率等“新四大工具”,強化“逆週期”的宏觀審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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