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的金融监管

金融是高风险的行业,这个行业的风险是由其自身的市场风险和体制性风险组成,而这些风险具有很强的扩张性、周期性,社会影响很大。20世纪的后半叶,在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金融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也有明显增加,这使得金融风险的产生更加容易。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各国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他也会给各国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尽管如此,各国仍在不遗余力地发展金融市场,获得更多金融资源。为了避免这把双刃剑的有害部分,它们都在努力制定调整金融市场的规则,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各国通过遵循这些法律规则行事,力图将金融市场中的不安定因素减少到最低,最终防止金融风险的产生。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这部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彻底终结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美国金融业开始走入混业经营、伞状监管模式的新纪元。与旧的金融监管体制作比较,这种模式很好地将原来机构监管转化为了功能性监管,即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同时,由美联储担任“牵头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目前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银行当局。美国法律制度对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各机构之间只有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才可以实现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

第一、联邦储备体系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体系的这三个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职责,同时相互间密切配合,做好沟通和协作工作,使联邦储备体系美国中央银行体系可以高效运行,促使美国金融业的安全运行;第二、货币监理署其职责主要是监管美国银行体系中的国家银行,行使对国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的权力。其具体监管工作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条例,对国家银行的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对有责任的国家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严重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分;第三、州银行当局是负责监督管理州银行的金融活动,由于美国实行双重银行体系,因此对银行的监管也是两种监管体制,货币监理署主要对国家银行设立进行审批,各州的银行当局对本州辖内的银行进行审批,同时还负责监管本州辖内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是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通过为存款提供保险、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以及接管倒闭机构,来维持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公众信心。FDIC成立于1933年,监管对象是商业银行等储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银行的存款人提供最高额为10万美元的保险,检查被保险银行的账目,管制被保险银行拥有的各种资产。

美国实行伞状+功能型监管模式尤其特定的原因,是美国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背景下,为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所及时调整的金融监管体制。它一方面可以克服原来分业监管模式下导致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的问题,创建了一个更利于各部门沟通协作的模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保持了伞状分业监管的形式,克服了统一监管模式的减少监管竞争导致权力膨胀、诱发道德风险等缺陷。伞状+功能型监管模式的优势体现在它既克服了纯粹的分业机构监管所带来的问题,同时也克服纯粹的功能监管导致的监管分割、分割集团等问题。将两者的结合起来使他们有利的方面最大的程度发挥出来,同时又最大限度克服了他们单个实行所带来的弊端,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之间求得平衡。比起分业监管模式来说,伞状加功能型监管模式更符合金融全球化的要求,与分业机构监管模式相比,后者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严格而显得僵化,面对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的今天,前者更适合今天的金融市场。伞形监管者可以向功能监管者提供指导,交流信息,使其尽量减少对法定监管对象之外的集团其他的检查,减少重复监管、降低集团的合规成本。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即为了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而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不同的监管当局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时财政部、审计署也担负着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体系中负有协调职责,起到主导作用,主要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使金融市场可以稳定健康的发展。中国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几个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促使金融市场的得到有效监管。我国法律还要求金融行业本身要实施自律监管,如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银行公会、证券公会、保险公会都是行业自律监管机构,他们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进行自律监管,是政府金融监管的重要补充。

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建立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三)金融危机后中美两国金融监管的变化

1、美国金融监管变化与《多德弗兰克法案》

以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为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已初步形成共识,正在进入全面实质性操作阶段,“更加审慎”作为改革的方向已经得到确立,并将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逐步得到实施。微观层面,将加强对单家金融机构稳健性的监管,包括更严格的资本、杠杆率、动态拨备和流动性的监管。中观层面,将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重点是推动场外金融交易“场内化”,以此促进衍生金融产品的标准化和信息披露。宏观层面,将强化“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化跨境和跨市场监管。

美国方面,金融危机后讨论最多的话题包括中央银行的职能和金融监管、宏观谨慎政策、系统性风险、衍生品的控制和房地产泡沫。应该说,金融危机的产生是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监管层面没有意识到如此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和危机,可见金融监管存在严重问题;其次,美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影子银行系统对金融危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消费者在明知自己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2010年7月21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以其提出者,参议员Chris Dodd和众议院议员Barney Frank的名字命名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仅仅是一个总体规划方案,总共2319页,关于该法案落实和实行的细节法律内容目前还在制定中,预计总计将有287条新的监管规定,330万字(相当于《战争与和平》的六倍)。截止2011年7月,该法案出台一周年之际,他的落实条款仅仅完成了12%。

这份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该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其将成为与1933年金融危机后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相比肩的金融监管基石。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FSOC),负责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包括负责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仅报告银行,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非银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目前美国监管当局还在商议中,大致的指标包括:总资产500亿美元以上,可转让定期存单总额在300亿美元以上,衍生品负债在35亿美元以上,借款和发行债券总额200亿美元以上等;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大大扩张了美联储的权力,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用于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总之,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这种改革的路径与思路可以说完全契合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监管的趋势。

尽管美国政府已经从金融危机中吸取了教训,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这还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工作还需要细化和深化。例如,《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框架时间是十年,在未来的十年,有更多的目标和工作需要落实。另外,正如美联储主席所说的,“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工作,来充分理解系统性风险的来源,来进一步完善监管工具,并对这些工具对于消除系统风险的有效性进行必要的评估”。也就是说,目前对于金融危机的根源的理解依然不够深刻,金融监管的工具和有效性依然缺乏。

2、中国金融监管变化

中国方面,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金融业的发展阶段,微观层面的全面审慎监管改革进程将是重点,推进速度也会更明显、更快速。具体表现在:从2011年开始,正式使用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新四大工具”,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达标。随着这新四大工具的启用并逐步要求达标,国内银行机构将需要更多和更高质量的资本,贷款成本将上升、收益水平将下降,表内外总资产扩张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同时资产负债组合的构成也将面临更强约束。

另外,银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度和文件,包括“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不断加大资本监管、业务监管、风险监管的力度,对商业银行资本的补充和计量、对各类具体业务和风险的监管等都提出了更加细致、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的核心精神很明确,就是要引导商业银行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银监会也将正式使用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新四大工具”,强化“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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