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驗期不知悔依法撤銷緩刑收監

魯山縣被判緩刑的罪犯張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經多次警告仍我行我素,更私自離開魯山縣到外省打工,在魯山縣檢察院的監督和魯山縣司法局的建議下,張某被魯山縣法院依法撤銷緩刑,並於日前被公安機關抓回,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據瞭解,張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在魯山縣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在此期間,魯山縣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的幹警在對司法所的日常走訪監督中,接到魯山縣司法局張官營司法所工作人員反映:張某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未經批准離開居住地魯山縣,不按規定參加司法所組織的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

張某違反規定的行為引起了該院黨組的高度重視,該院認為,張某的這種行為,是不服從管理,不履行相關規定的表現,一旦脫離管制具有在社會上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隱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更會影響司法機關的權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警告教育,如仍不改正,應及時採取措施來避免發生更嚴重的事件。

在魯山縣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的監督跟進下,張官營司法所在2018年4月間對張某進行了三次警告,並對其親屬進行告知讓其接受社區矯正,但張某無視警告,仍然我行我素,不服從管理,甚至私自離開魯山縣外出打工。

根據我國刑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魯山縣司法局依法向魯山縣法院提出了對罪犯張某撤銷緩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情節嚴重,遂依法撤銷了罪犯張某的緩刑判決,裁定對張某收監執行原判拘役三個月。

法院作出收監執行裁定後,檢察機關積極聯繫並監督公安機關組織對罪犯張某的追逃行動,6月3日,張某被廣州鐵路公安抓獲,6月8日,張某被魯山縣公安局解押回魯山縣,並帶至魯山縣看守所執行收監。

魯山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聞延菲表示,社區矯正是一種非監禁性的、人性化的刑罰執行方式,檢察機關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保障社區矯正工作依法、公正進行。此次行動,魯山縣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積極作為,從發現階段到追逃階段再到收監階段,檢察機關始終關注著事件的發展情況,並積極聯繫協調各方來保障收監行動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了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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