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賺到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這個理論來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應該也算是夫妻共同債務才是。
但是,很多人卻對此表示不滿,比如:一方瞞著另一方借錢;一方借錢是去賭博,做非法的事情;等等。
在這個時候,如果另一方也要繼續擔負相應的債務,似乎是有些不公平的。
尤其是一方負債累累的時候離家出走,跑路消失,讓另一方在家裡忍受著還債的煎熬。
那麼,在遇到類似的情況的時候,法院會怎麼判呢?
我們從一個簡單的案例來了解一下。
潘某和朱某是夫妻關係。
2017年,潘某以家庭所需為由,向王某借得款項6萬元。
借款到期後,潘某突然失去音信。
王某以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潘某的妻子朱某主張債權,要求朱某還債。
朱某認為潘某長期在外打工,從未向她提及過此借款,自己也從未見過這筆錢,更不知潘某的下落,因此拒絕還款。
法院判決:
本案的借款是6萬元,借條上面只有潘某的簽名,借錢的用途寫的是資金週轉,並不是王某所說的家庭所需。
一個家庭的日常開銷一般是不會達到6萬元的,經過法院的調查,潘某的家庭也沒有突發性、臨時性的事情需要這一筆鉅款,潘某借這筆錢是為了家庭所需,是不合理的。
此外,王某認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可是他卻沒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
因此,法院對王某的主張不予採納,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訟贏說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該種情況做了一個詳細的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說,朱某如果需要還債,至少需要滿足如下條件中的一項:
1、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王某能證明這是夫妻共同債務;
3、王某能證明這是共同生產經營所需的;
4、王某能證明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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