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赚到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这个理论来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应该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才是。
但是,很多人却对此表示不满,比如:一方瞒着另一方借钱;一方借钱是去赌博,做非法的事情;等等。
在这个时候,如果另一方也要继续担负相应的债务,似乎是有些不公平的。
尤其是一方负债累累的时候离家出走,跑路消失,让另一方在家里忍受着还债的煎熬。
那么,在遇到类似的情况的时候,法院会怎么判呢?
我们从一个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潘某和朱某是夫妻关系。
2017年,潘某以家庭所需为由,向王某借得款项6万元。
借款到期后,潘某突然失去音信。
王某以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潘某的妻子朱某主张债权,要求朱某还债。
朱某认为潘某长期在外打工,从未向她提及过此借款,自己也从未见过这笔钱,更不知潘某的下落,因此拒绝还款。
法院判决:
本案的借款是6万元,借条上面只有潘某的签名,借钱的用途写的是资金周转,并不是王某所说的家庭所需。
一个家庭的日常开销一般是不会达到6万元的,经过法院的调查,潘某的家庭也没有突发性、临时性的事情需要这一笔巨款,潘某借这笔钱是为了家庭所需,是不合理的。
此外,王某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可是他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对王某的主张不予采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讼赢说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种情况做了一个详细的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朱某如果需要还债,至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中的一项:
1、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王某能证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3、王某能证明这是共同生产经营所需的;
4、王某能证明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原创声明:本文为讼赢法律平台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请转发收藏。
閱讀更多 訟贏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