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吃了四隻「雞」 判五年罰三萬 該不該?

河南男子吃了四只“鸡” 判五年罚三万 该不该?

非法獵捕、殺害4只野雞,信陽男子匡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000元;賠償國家資源損失費20000元;在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這是信陽市溮河區法院剛剛判決的一起刑事案件。

原來,“吃雞”的代價如此之高。而且上文的匡某某並不是第一個因為非法“吃雞”而被法律嚴懲的人——不管是非法獵捕野雞,非法獵捕野生鳥類、野豬等,都將面臨牢獄之災。

案例一

凌某平、祝某新是息縣張陶鄉溫圍孜村村民。2015年冬季的一天,凌某平等三人商議去村外打些野味當作下酒菜,於是便買來禁用工具,悄悄趕到淮河支流閭河溼地裡捕獲3只野雞。從此以後,凌某平等三人時常約在一起帶上工具進行捕獵。2016年12月26日,凌某平等三人再次狩獵時,被息縣森林公安局當場抓獲。2018年3月21日,息縣森林公安局將凌某平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獵罪案件移送息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息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凌某平等三人使用彌霧機、網舀子等禁用工具,非法獵捕36只野雞和1只斑鳩,該案的刑事犯罪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6月1日上午,由息縣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凌某平等三人非法狩獵案,在息縣陶鄉溫圍孜村文化廣場開庭審理。這是信陽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合議庭經過評議後,當庭進行了宣判。判處被告人凌某平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祝某新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蔡某建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被告人凌某平賠償國家損失6000元人民幣,被告人祝某新賠償國家損失4200元人民幣,被告人蔡某建賠償國家損失900元人民幣。被告人凌某平等三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向社會公開道歉。

案例二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明在上天梯管理區馮樓村黃家灣王某棟的稻田邊設下電網抓捕野豬準備過年自家食用,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明捕到兩隻野豬,運回家中宰殺後被公安機關查獲。2018年3月,平橋法院開庭審理這起非法狩獵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明在禁獵區內非法獵捕野豬2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處罰。

經審理,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判決被告人王國明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案例三

2015年12月14日,朱某準備私搭電網圍捕野豬,恰好碰見劉某、付某準備用夾子夾野兔,於是三人協商共同搭設電網捕捉野豬。於是,三人用朱某攜帶來的鐵絲在田地上搭設鐵絲網,待鐵絲網搭設好後,朱某又騎摩托車回家取來高壓逆變器、電瓶等充電工具,將已搭設好的鐵絲網通上電。隨後,劉某、付某二人便回家吃飯,朱某留下來看護電網。當日18點左右,李某路過此地,碰到電網,不幸觸電身亡。

信陽光山縣人民法院以三被告人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付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提醒

公開資料顯示,信陽市境內動物種類已見記載的有2031種,其中陸生脊椎動物380多種及亞種,佔全省種類總數的83%;鳥類300餘種,佔全省鳥類總種類的90%左右。

常被稱為野雞的“白冠長尾雉”,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除此之外,還有更為真貴的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白冠。《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收錄的“三有保護動物”1591種。這就意味著,在信陽市境內非法捕獵,一不小心,就會傷害到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而傷害三有動物的幾率則更大。如果非法捕獵的工具殺傷力大,更可能威脅人類生命。

所以,奉勸愛好野味、喜歡刺激的人士,一定要收手,不然,可能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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