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檢察」開展公益訴訟,我們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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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益訴訟”?

簡單來說,公益訴訟,是指對於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這裡“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是指檢察機關。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可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益訴訟或行政公益訴訟,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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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制度確立過程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為構建我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吹響了衝刺的號角。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北京、山東等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機關開展為期2年的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工作。

201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作出具體要求。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標誌著我國以立法形式正式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分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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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城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開展情況

2017年8月30日,諸城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召開,諸城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彥青向大會作了《關於開展公益訴訟、加強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報告》,並提請大會作出相關決定。會議審議通過並作出了《諸城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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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諸城市檢察院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在諸城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兩名負責人參加了庭審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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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諸城市檢察院由於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圓滿完成,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成果顯著,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推進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先進基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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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9日,為了更好地發揮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繼續推進公益訴訟工作,經院黨組研究,整合民行科和3個派駐基層檢察室,從全院選調16名具有民行、反貪、公訴、律師、信息化等工作經驗的幹警,成立民事行政檢察部,由分管檢察長兼任部長。推行“1+N”辦案模式,提高行政檢察監督的針對性、專業性。(“1”是指三個民行檢察科通辦整個民事檢察業務,“N”是指分別重點研究N塊具體的行政檢察業務;將諸城市現有的75家行政執法單位進行劃分,三個民行檢察科各監督一部分,做到每個行政執法領域都有專人關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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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諸城市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件,法院均判決支持訴訟請求。

2018年以來,諸城市檢察院全部適用行政訴前程序辦理案件20件,其中,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案件17件、國有財產保護領域案件3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件。經請示山東省檢察院同意,對辦案中發現的1件非法採礦和1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和社會公益損害賠償費用,目前已全部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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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步工作中,諸城市檢察院將繼續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檢察理念,立足“依申請辦案”,強化“依職權辦案”,圍繞法律規定的重點監督領域,加大辦案力度,履行公益保護職責,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服務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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