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錄用57歲勞動者被判賠精神撫慰金!

公司不錄用57歲勞動者被判賠精神撫慰金!

龐士元於1958年9月18日出生,截至2015年11月止已年滿57週歲,持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為1988年5月7日,準駕車型為A1、A2、E,自2013年8月12日起准許駕駛校車,準駕車型A1。

2015年7月8日,東吳運輸公司招聘大客車司機,招聘需求如下:

招聘需求

崗位名稱:大客車司機;崗位職責:駕駛營運客車或公交車;學歷:不限;專業:不限;性別:男;年齡:18-45歲;工作年限:1年以上駕駛經驗;其他條件:有A1牌駕駛證;需求數量:10名;備註:月均工資5000元,購買五險一金。

2015年11月18日,龐士元前往公司應聘,當日,公司以龐士元超出招聘年齡為由不予錄用,並填寫《反饋信息》,上載明:

反饋信息

龐士元(先生/小姐)於2015年11月30日前來我單位面試,我單位決定不錄用。不錄用原因:由於龐士元已經超出我司招聘年齡內。

對此,龐士元認為公司構成就業歧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招聘宣傳上的年齡要求應更正為26-60週歲;2、被告向龐士元賠禮道歉;3、被告賠償龐士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支付。

公司不錄用57歲勞動者被判賠精神撫慰金!

【公司答辯】

運輸公司答辯稱:

一、我司作為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依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我司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有自主設定用人條件,決定錄用人選,而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預的權利。我司針對具體崗位設定一定的招聘條件或拒絕錄用不合格應聘者的行為,是依法行使我司自主用人權利的具體體現。

二、我司針對客運司機崗位招聘設定年齡條件的根本出發點是客運行業高危性質和客運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同時也是結合客運司機崗位的工作特殊性經充分綜合考慮而形成的。龐士元應聘的大客車司機崗位,牽涉到不特定多數乘客及廣大交通參與者生命安全、每日正常工作時長達8小時,節假日客運高峰期還要加班,安全責任重大、勞動強度巨大,是對勞動者的精神狀態、身體素質要求十分高的特殊工種。作為用人經驗豐富且具備高度社會責任感的客運企業,集團公司關於駕駛員錄用管理規定及我司《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均有規定,大型客車營業駕駛員年齡要求在50歲以內,這也是客運行業多年以來的行業特性和自主、自治管理,法律不應加以干預。而針對龐士元應聘崗位設定的18-45歲年齡條件,也正是基於該崗位的高危特性及高強度勞動對勞動者的身體素質、精力條件等要求綜合考慮形成的,並非為歧視任何一類勞動者。

三、就龐士元自身情況而言,並非我司就該崗位的錄用人選,基於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我司有權對其不予錄用。龐士元訴稱其具備多年校巴駕駛經驗,而校巴司機與我司客運司機崗位性質及要求具有明顯差異。校巴司機每天的實際駕駛時間必然比客運班車短,且行駛路線固定、單一。而客運班車線路種類繁雜,既有人多車多且客流量大的繁華城市路段,也可能是車流量大、路程長的高速路段。客運班車對司機的駕駛技術、精力、體力、注意力和責任感要求無疑比校巴高。我司結合具體崗位的特殊需求、職工就業穩定性需求,綜合龐士元工作經驗、年齡因素考慮,認為其並非我司錄用人選,而對其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是我司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權的體現,並未侵犯龐士元平等就業權利,更不構成任何就業歧視。

四、根據《就業促進法》第26條規定,我方設定錄用的年齡條件對其他應聘者都是公平的,如果龐士元是58歲,同樣也有另一名應聘者也是58歲,如果我方錄用了另一名58週歲的應聘者,我方才存在就業歧視;同時根據該法第30、31條規定,我方也沒有因為上述規定而拒絕錄用龐士元,所以本案不存在就業歧視。

綜上,龐士元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院採納我司答辯意見並依法駁回龐士元訴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依法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業的權利和資格,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身高、宗教信仰、經濟能力等受到限制。

龐士元龐士元應聘的大客車司機崗位,公安部自2012年9月12日頒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條第一、二款“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已對駕駛各車型的年齡作出了強制性規定。

而龐士元持有準駕車型為A1的駕駛證,依法可駕駛大型客車至60週歲。現

被告運輸公司在其招聘信息中要求大客車司機年齡為18週歲至45週歲,明顯剝奪並損害了包括龐士元在內的年齡在45週歲至60週歲並持有A1駕駛證這一類群體的平等就業機會。

關於被告運輸公司提出其招聘18週歲至45週歲的大客車司機不僅是基於公司制度規定,也是基於該工作崗位的高危性、高勞動強度等因素以及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因此並未構成就業歧視的抗辯。本院認為,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應當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公安部已從駕駛人的年齡條件、身體條件、駕駛技能等各方面對各類準駕車型駕駛證的申領以及各類車型駕駛證的審驗管理,進行了綜合考量並作出了規定,而被告運輸公司自行設定的高於部門規章規定的且與個人能力無關的年齡標準顯然超出了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權的界限,侵犯了龐士元的平等就業權。龐士元據此要求被告運輸公司賠禮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方式、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酌定被告運輸

公司向龐士元口頭賠禮道歉並賠償龐士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關於龐士元要求被告更正招聘信息中的年齡要求至60週歲的訴請。本院認為,被告運輸公司發出的招聘信息侵害了包括龐士元在內的不特定人的平等就業權,龐士元可就該侵權行為對其自身造成損害的後果提起訴訟,但就被告針對不特定人作出的行為,龐士元沒有訴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一、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龐士元龐士元口頭賠禮道歉;

二、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龐士元龐士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三、駁回龐士元龐士元的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系化名)

案號:(2016)粵0183民初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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