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和縣檢察院三年促成刑事案件和解56件103人

浙江檢察網麗水訊 “因為一個小問題大打出手,你們二位都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件一經起訴,不僅對自己而且對子女都會造成不良影響……不為自己想,也要為孩子想想”。這樣的調解情景在雲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調解辦公室裡經常上演。

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雲和縣檢察院充分發揮檢調對接機制“潤滑油”和“減壓閥”的功能,三年來,通過司法調解促成刑事案件和解56件103人,達成賠償金額240餘萬元。

暢通調解機制是推進調解工作的一大利器,雲和檢察會同公安制定《審查逮捕案件“捕前調解”工作辦法》,建立“捕前調解”制度,將司法調解延伸到公安偵查階段,使符合司法調解條件的案件能夠第一時間得到調解。2015年至今,在公安偵查階段共促成9件輕微刑事案件達成和解,依法對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訴決定。

雲和縣檢察院推行按需對接實現精準化服務。通過深度對接援助律師、人民調解組織、勞動仲裁機構等,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工作,增強調解實效。“在一起勞資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中,我們會同勞動仲裁部門對其中的薪資支付等問題進行調解,促使雙方握手言和,工人工資及時得到發放。”承辦檢察官說道。

在檢察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資源也得到了有效整合。雲和檢察於全市首創在案管大廳設立司法調解窗口,專門受理司法調解案件,並出臺《關於加強內部配合協作推進司法調解工作的意見》,建立司法調解內部一體化工作機制,將司法調解工作貫穿受案、批捕、起訴等檢察工作始終。該機制運行以來,已成功調解輕微刑事案件46件,調解成功率大幅提升。

司法調解的案件範圍也隨之擴大。主動轉變過去僅僅對故意傷害輕傷案進行調解的理念,將初犯、偶犯,一時激憤引發的犯罪和主觀惡性不大的盜竊、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11種輕微案件納入司法調解範疇,實現應調盡調,能調盡調,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

“檢調對接是檢察機關參與人民調解、緩和受損社會關係的一種重要方式,不僅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同時為打造新時代‘楓橋經驗’貢獻了檢察智慧。”雲和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吳劍鋒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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