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撞人致殘 法院判決 外賣平台應承擔連帶責任

外賣小哥撞人致殘 法院判決 外賣平臺應承擔連帶責任

外賣小哥遭遇交通事故屢見不鮮。

外賣小哥騎車送餐,將步行路人撞倒。傷者將外賣員及送餐平臺一同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各項損失。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去年10月4日下午3時許,某外賣安鄉服務站員工黃某駕駛一輛電動車送外賣。不慎將前方步行的劉某撞倒,致劉某受傷、電動車受損。事故發生後,劉某被送醫住院治療7天,共花費1.2萬餘元(黃某已支付7000元)。經鑑定,劉某構成10級傷殘。經交警大隊認定,本次事故中,黃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後因賠償問題,劉某將黃某及外賣平臺告上法庭。

庭審過程中,服務站委託訴訟代理人辯稱,黃某系未籤合同的臨時工,且事故發生時不在工作時間內,故服務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作為臨時員工,為服務站從事外賣送遞的勞務活動,應認定為僱傭合同關係。依照《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據此,法院判決某外賣安鄉服務站賠償劉某經濟損失23,923.78元,扣除黃某已支付的7000元,還應賠償16,923.78元,黃某對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服務站作為黃某的接受勞務一方,對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制週報通訊員 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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