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專項整治」酒後駕駛篇

警示!!!

摩托車屬於機動車!

飲酒後駕駛摩托車屬於交通違法行為!

二次飲酒後駕駛摩托車被查要拘留。

醉酒駕駛摩托車被查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摩托車專項整治」酒後駕駛篇

現實生活中,有兩種人很容易發生飲酒後駕駛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

其中一種人是完全不懂交通法規,安全意識、文明意識、法治意識十分淡薄。他們總是會在心裡嘀咕著:“這兩個輪子或三個輪子的摩托車怎麼能跟四個輪子的小汽車、貨車等車輛一樣都稱之為機動車呢?”由於他們的交通安全意識、文明意識、法治意識相對淡薄,在他們眼裡,摩托車不應該同屬於機動車類型的,所以他們也以為飲酒後駕駛摩托車沒事兒。尤其是農村地區的群眾,由於從事體力勞動,每天甚至每餐都會喝點兒小酒提提神、緩緩疲勞,形成了雷打不動的習慣,飲酒後駕駛摩托車的行為見怪不怪。他們不知道飲酒後駕駛摩托車有多危險,也不知道一旦被交警蜀黍查處到要受到處罰,更不知道飲酒後駕駛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

另外一種人是純粹抱著僥倖心理,明知酒駕摩托車不可為卻偏要為之。他們心想:飲酒後駕駛小汽車目標太大、不方便掉頭躲避、沒法繞小道走。於是藉著摩托車的相對靈便性,約上幾個酒友把酒話歡樂,喝嗨玩嗨之後,就著酒意騎著摩托車呼呼地行駛在道路上,還覺得很拉風。他們總以為騎著摩托車方便,要是發現有交警查酒駕,說不定可以馬上掉個頭躲避呢!試過幾次沒有被查到之後,他們的僥倖心理變得更野了。殊不知,交警部門查起酒駕來是日也查,夜也查,平常查,週末查,甚至採取專門措施來整治摩托車酒駕交通違法行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種人跑得了和尚跑不掉廟,逃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終有一日還是會落入法網的。

不論是第一種人,還是第二種人,他們都沒有深刻認識到:飲酒後駕駛摩托車不僅僅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不僅僅是會被交警查處、然後扣分、罰款這麼簡單的事情,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後果不堪設想,代價沉重。

切記:飲酒後駕駛摩托車上路,危險!!!

今兒還是老規矩,小編想通過幾個典型事故案例來給大家說道說道飲酒後駕駛摩托車、二次飲酒駕駛摩托車和醉酒駕駛摩托車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及安全常識。小編從網上找了幾個比較典型的事故案例來跟大家說說,幫助大家更好地認識到酒駕摩托車的危害性、危險性以及將要付出的代價。

案例1:2018年6月21日下午,井岡山市葛田鄉居民曾某駕駛摩托車從葛田來到龍市,本打算去商業街,卻不小心把車開進了一牆之隔的井岡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龍市中隊院子裡。曾某發現走錯了路,正打算掉頭離開時,不小心加錯油門,連人帶車在院子裡摔倒了。

正在辦公的民警聽到異響後,連忙跑出來查看情況,並將摔倒的曾某和摩托車扶起來。在接觸的過程中,細心的民警聞到曾某身上有明顯的酒味,就用酒精檢測儀對曾某進行酒精檢測,沒想到檢測結果居然達到62mg/100ml。

進一步調查後,民警發現曾某除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外,還存在無證駕駛、未掛牌、未投保等交通違法行為,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處罰。

大家看到肯定會這麼想:這個曾某簡直是“自投羅網”,也“倒了八輩子大黴”了,喝酒了就喝酒了嘛,還騎著摩托車瞎轉悠,轉悠到哪裡不好,非得轉悠到交警大隊裡去。這不,受到處罰了吧!

咱們試著換個角度想想,如果曾某酒駕摩托車在路上瞎轉悠,要是一不小心撞到別人了呢,後果會如何?會僅僅是受處罰這麼簡單嗎?所以說,從這個角度來講,這也算是一種慶幸吧。曾某誤打誤撞騎摩托車進了交警大隊,被交警蜀黍查處到了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自己不經意的一個“送違法上門”反倒避免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了他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希望他經過此事後能夠吸取教訓,別再酒駕了。也希望廣大摩托車駕駛員朋友們能夠引以為戒,切莫心存僥倖心理,避免發生悲劇。

案例2:2011年6月28日,周某與劉某相約去吉安市區玩耍,並邀請朋友羅某、夏某蘭共乘坐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前往。當晚22時,周某某駕駛小客車沿吉安縣縣城高昌路由北往南左轉彎駛入廬陵大道時,劉某無證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搭乘四人偏離正常行駛路線,佔道逆行,在高昌路與廬陵大道交叉路口的隔離帶處追尾碰撞小客車的右後部,造成劉某、羅某當場死亡、周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夏某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在這起事故中,劉某因為飲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不僅自己命喪黃泉,導致了他人受傷,甚至失去了寶貴的生命。這個“冒險”行為實在太瘋狂了,飲酒後駕駛不說,還無證駕駛、嚴重超員,能不出事兒嗎?

如果劉某自己能夠意識到飲酒後駕駛摩托車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就不會無證酒後駕車、也不會超員搭載羅某、周某、夏某了,也許可以免除事故的發生;如果羅某、周某、夏某能夠意識到飲酒後駕駛摩托車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就不會對劉某的違法行為置之不管的,一定會採取措施對劉某飲酒後駕駛摩托車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更不會搭乘他駕駛的摩托車了,也就不會發生這場悲劇了。可惜沒有如果。酒後駕車,害人又害己!

案例3:2018年3月31日,彭某飲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被吉州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民警調查核實,彭某屬於二次酒駕。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吉州交警大隊於2018年4月4日對彭某作出行政拘留並處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後彭某被羈押到吉安市拘留所。

人們常說“不撞南牆不回頭”。的確,該起事故中的彭某就屬於這種人。一次酒駕被查到過,按理說他應該會從中吸取教訓、改過自新,不會犯第二次了。可惜呀,他並沒有做到,而是鋌而走險、以身犯險,非得再來一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除了罰款、吊銷駕駛證以外,他還要被羈押到拘留所。最值得慶幸的事就是,由於吉州交警大隊的及時查處,有效避免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溫馨提醒廣大摩托車駕駛員朋友:酒後駕車風險實在太大,二次酒駕要拘留、吊銷駕駛證。

案例4:2009年03月29日17時30分,駕駛人王某醉酒後(血中酒精含量:132.8mg/100mL)駕駛粵J/648**號二輪摩托車(載梁某、張某,車上人員均不戴**),從三鄉鎮小琅環公園往三鄉鎮皇冠花園方向行駛,行駛至三鄉鎮小琅環路段(彎道)時,車輛行駛過程中失控碰撞右側花基而肇事,事故造成王某、梁某、張某受傷及車輛損壞。

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王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是導致此事故的全部過錯;梁某、張某在此事故中無過錯行為。民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劃分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張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醉酒傷身。不管在什麼場合,飲酒都要適量、注意度,千萬別喝得酩酊大醉,很傷身體。如果

開車了,記住一定要滴酒不沾,這樣才能安全開車回家;如果準備喝酒,建議不要開車去,沒開車去,即便喝醉了也沒有車子開呀,回去可以打滴滴、叫的士;如果開車去,喝酒了,要麼請代駕,要麼打滴滴、叫的士。總之,一定要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同時要謹記:醉酒駕駛危險又違法,一旦被交警查處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小編溫馨提醒各位摩托車駕駛員朋友:摩托車屬於機動車,飲酒後駕駛摩托車同樣屬於交通違法行為。酒後開車不可為,僥倖心理不可有,安全觀念不可無!祝您一路平安!

飲酒後駕駛摩托車上路屬於交通違法行為,這是有法可依的:

1.法律依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那麼,如果您飲酒後駕駛摩托車上路,一旦被交警蜀黍查處到了,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2.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江西省實施辦法》第92條,處一次性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1500元罰款。

如果是二次飲酒駕駛摩托車上路被交警蜀黍查到了,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處10日以下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是醉酒駕駛摩托車上路被交警蜀黍查到了,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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