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专项整治」酒后驾驶篇

警示!!!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二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要拘留。

醉酒驾驶摩托车被查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摩托车专项整治」酒后驾驶篇

现实生活中,有两种人很容易发生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其中一种人是完全不懂交通法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十分淡薄。他们总是会在心里嘀咕着:“这两个轮子或三个轮子的摩托车怎么能跟四个轮子的小汽车、货车等车辆一样都称之为机动车呢?”由于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在他们眼里,摩托车不应该同属于机动车类型的,所以他们也以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儿。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群众,由于从事体力劳动,每天甚至每餐都会喝点儿小酒提提神、缓缓疲劳,形成了雷打不动的习惯,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见怪不怪。他们不知道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有多危险,也不知道一旦被交警蜀黍查处到要受到处罚,更不知道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

另外一种人是纯粹抱着侥幸心理,明知酒驾摩托车不可为却偏要为之。他们心想:饮酒后驾驶小汽车目标太大、不方便掉头躲避、没法绕小道走。于是借着摩托车的相对灵便性,约上几个酒友把酒话欢乐,喝嗨玩嗨之后,就着酒意骑着摩托车呼呼地行驶在道路上,还觉得很拉风。他们总以为骑着摩托车方便,要是发现有交警查酒驾,说不定可以马上掉个头躲避呢!试过几次没有被查到之后,他们的侥幸心理变得更野了。殊不知,交警部门查起酒驾来是日也查,夜也查,平常查,周末查,甚至采取专门措施来整治摩托车酒驾交通违法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人跑得了和尚跑不掉庙,逃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终有一日还是会落入法网的。

不论是第一种人,还是第二种人,他们都没有深刻认识到: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不仅仅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会被交警查处、然后扣分、罚款这么简单的事情,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不堪设想,代价沉重。

切记: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危险!!!

今儿还是老规矩,小编想通过几个典型事故案例来给大家说道说道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二次饮酒驾驶摩托车和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安全常识。小编从网上找了几个比较典型的事故案例来跟大家说说,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到酒驾摩托车的危害性、危险性以及将要付出的代价。

案例1:2018年6月21日下午,井冈山市葛田乡居民曾某驾驶摩托车从葛田来到龙市,本打算去商业街,却不小心把车开进了一墙之隔的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市中队院子里。曾某发现走错了路,正打算掉头离开时,不小心加错油门,连人带车在院子里摔倒了。

正在办公的民警听到异响后,连忙跑出来查看情况,并将摔倒的曾某和摩托车扶起来。在接触的过程中,细心的民警闻到曾某身上有明显的酒味,就用酒精检测仪对曾某进行酒精检测,没想到检测结果居然达到62mg/100ml。

进一步调查后,民警发现曾某除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外,还存在无证驾驶、未挂牌、未投保等交通违法行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处罚。

大家看到肯定会这么想:这个曾某简直是“自投罗网”,也“倒了八辈子大霉”了,喝酒了就喝酒了嘛,还骑着摩托车瞎转悠,转悠到哪里不好,非得转悠到交警大队里去。这不,受到处罚了吧!

咱们试着换个角度想想,如果曾某酒驾摩托车在路上瞎转悠,要是一不小心撞到别人了呢,后果会如何?会仅仅是受处罚这么简单吗?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也算是一种庆幸吧。曾某误打误撞骑摩托车进了交警大队,被交警蜀黍查处到了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自己不经意的一个“送违法上门”反倒避免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了他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他经过此事后能够吸取教训,别再酒驾了。也希望广大摩托车驾驶员朋友们能够引以为戒,切莫心存侥幸心理,避免发生悲剧。

案例2:2011年6月28日,周某与刘某相约去吉安市区玩耍,并邀请朋友罗某、夏某兰共乘坐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当晚22时,周某某驾驶小客车沿吉安县县城高昌路由北往南左转弯驶入庐陵大道时,刘某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四人偏离正常行驶路线,占道逆行,在高昌路与庐陵大道交叉路口的隔离带处追尾碰撞小客车的右后部,造成刘某、罗某当场死亡、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夏某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刘某因为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不仅自己命丧黄泉,导致了他人受伤,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个“冒险”行为实在太疯狂了,饮酒后驾驶不说,还无证驾驶、严重超员,能不出事儿吗?

如果刘某自己能够意识到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就不会无证酒后驾车、也不会超员搭载罗某、周某、夏某了,也许可以免除事故的发生;如果罗某、周某、夏某能够意识到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就不会对刘某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管的,一定会采取措施对刘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更不会搭乘他驾驶的摩托车了,也就不会发生这场悲剧了。可惜没有如果。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

案例3:2018年3月31日,彭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吉州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调查核实,彭某属于二次酒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吉州交警大队于2018年4月4日对彭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后彭某被羁押到吉安市拘留所。

人们常说“不撞南墙不回头”。的确,该起事故中的彭某就属于这种人。一次酒驾被查到过,按理说他应该会从中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不会犯第二次了。可惜呀,他并没有做到,而是铤而走险、以身犯险,非得再来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除了罚款、吊销驾驶证以外,他还要被羁押到拘留所。最值得庆幸的事就是,由于吉州交警大队的及时查处,有效避免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温馨提醒广大摩托车驾驶员朋友:酒后驾车风险实在太大,二次酒驾要拘留、吊销驾驶证。

案例4:2009年03月29日17时30分,驾驶人王某醉酒后(血中酒精含量:132.8mg/100mL)驾驶粤J/648**号二轮摩托车(载梁某、张某,车上人员均不戴**),从三乡镇小琅环公园往三乡镇皇冠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三乡镇小琅环路段(弯道)时,车辆行驶过程中失控碰撞右侧花基而肇事,事故造成王某、梁某、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梁某、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民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划分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张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醉酒伤身。不管在什么场合,饮酒都要适量、注意度,千万别喝得酩酊大醉,很伤身体。如果

开车了,记住一定要滴酒不沾,这样才能安全开车回家;如果准备喝酒,建议不要开车去,没开车去,即便喝醉了也没有车子开呀,回去可以打滴滴、叫的士;如果开车去,喝酒了,要么请代驾,要么打滴滴、叫的士。总之,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要谨记:醉酒驾驶危险又违法,一旦被交警查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小编温馨提醒各位摩托车驾驶员朋友: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酒后开车不可为,侥幸心理不可有,安全观念不可无!祝您一路平安!

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这是有法可依的:

1.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那么,如果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一旦被交警蜀黍查处到了,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2.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江西省实施办法》第92条,处一次性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1500元罚款。

如果是二次饮酒驾驶摩托车上路被交警蜀黍查到了,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是醉酒驾驶摩托车上路被交警蜀黍查到了,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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