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麼我要分一半房產給你」

有這麼一個故事:

阿呆在巷子裡撿到了一盞神燈,他擦了一下神燈,燈神出現了,

燈神說:“我可以滿足你一個願望,你說吧!

阿呆興奮地大喊:“我要一套房子。 

燈神臉一黑:“內什麼...,你太貪心了,我要能給你房,我還住燈裡幹啥?”

“憑什麼我要分一半房產給你”

如今,對於想要買房的年輕人來說,真的是越來越有壓力了,因為現在房價都普遍增高,想要在婚前或者婚後考慮買房子,如果單單靠年輕人自己一個人出錢買,往往會出現經濟能力不足的現象。所以在買房時,父母一般都會盡可能的給予一定的支撐。只是,婚也結了,房子也買好了,夫妻相處也不錯時還好說,要是到了想要各自紛飛了,房產要怎麼分,這就成了夫妻離婚爭議的最大的問題了。買房不易,離婚了,想要拿回房子,更不易。

“憑什麼我要分一半房產給你”

那麼,如果夫妻雙方或一方的父母出一部分錢幫助他們買房子,且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離婚的時候,這房子怎麼處理。

林蕭和劉欣婚後於2014年9月在廣州海珠區買了一套房子,一共支付了120萬元,其中林蕭的父母出了90萬元。2017年5月,兩人因為感情不和決定離婚,但是卻在房子的事情上出現了爭議。於是林蕭就到越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割房產。林蕭認為,買房子的時候自己的父母出了大部分的錢,是父母幫自己出的,所以房子大部分是屬於自己的,不可能他和劉欣一人各佔一半的房產。

劉欣就認為,這套房子是婚後才買的,房產登記也有自己的名字。就算林蕭的父母有出錢,這套房子也應該是林蕭父母送給她和林蕭的。所以,這套房子應該是她和林蕭共同的財產,房產應該一人一半。

越秀區人民法院最後判決房子為林蕭和劉欣的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各佔一半的房產。

“憑什麼我要分一半房產給你”

這是為什麼?一起來了解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從上面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知道,在林蕭結婚後,林蕭父母出資了90萬元買房,但是並沒有明確表示說只是贈給林蕭一個人,加上房子也是登記在林蕭和劉欣兩個人名下,所以可以認定這房子是屬於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兩人各佔一半的房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因此雙方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而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且房屋登記於雙方名下的,當然應該視此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憑什麼我要分一半房產給你”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房子登記在誰名下也很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明確,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意思就是說,如果結婚後,你的父母出錢幫你買房,產權是登記在你一個人名下的話,可以認定這房子就是你的父母贈送給你的,屬於你一個人的財產,和你的另一半沒有關係;如果是你們夫妻雙方的父母都有出錢幫你們買房子,就算名字只是登記在你一個人名下,以後要分房子,這套房子的產權就按照你們父母各自所出的錢來分。

因此,有關房子的分割,除了要考慮房子是婚前買或婚後買、父母是否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外,還需要考慮產權登記於一方或兩方名下。

法律小知識: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