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必備手冊|離職證明有多重要?這是我聽過最好的答案!

當入職一家新的公司的時候,通常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提供一些基本的資料,資料當中有一項是很多小夥伴在上一家公司離職時都會忘了開的東西,那就是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有小夥伴在後臺問貓貓,如果沒有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會對自己找工作的時候造成影響嗎?

在這邊,法貓貓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影響很大!

離職必備手冊|離職證明有多重要?這是我聽過最好的答案!

來看一則案例:公司不開離職證明,賠償36000!

張女士與深圳某個公司於2015年9月15日簽訂勞動合同,器顯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工作崗位為人事,月薪3K.

2016年8月,公司以郵件形式向張女士發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通知書,張女士確認收到,並於2016年9月14日合同終止時離職,而張女士離職時公司並未給她開具離職證明.

半年後,張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其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找不到工作的經濟賠償36000元.

張女士提供了應聘公司出具的錄用通知以不錄用通知,通知上落款時間為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7日,聘用崗位為人事處主管,工資為每月6000元,證實了因為老東家未能提供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新公司,產生了損失.

2017年5月,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張女士損失賠償36000元.

對裁決不服,提出訴訟.

公司不開局離職證明,導致張女士未能找到工作,該賠

法院認為,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一句的事實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公司提供的快遞單並未提供張女士簽收的憑證,法院向申通快遞核實有沒有查詢到該快遞的投遞記錄,不足以證實公司在終止與張女士勞動合同時,已依法及時為張女士出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其次,仲裁委對張女士出示不錄用通知書證據中的公司進行調查,確認該公司確實出示張女士錄用通知及不予錄用通知,足以表明該公司因為張女士未能出示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所以未能錄用張女士的事實。

最終,一審確認公司為在法定時間內為張女士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張女士未能免俗入職的事實,故公司應依法賠償張女士的損失,判決公司支付張女士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造成的損失36000元。

不公平!找不到工作是她太懶,和公司沒關係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為其無需向張女士支付賠償金。

公司認為,張女士從離職後半月內找到工作,因為沒有離職證明而被拒絕,張女士完全可以在此應聘其他工作,但卻不繼續找工作,所以張女士的損失完全是因為她自身的懶惰造成的,與公司無關!

一審判令其按照每月6000賠償張女士6個月共36000的工資,卻不考慮張女士完全沒有提供勞動,不公平。

而且,張女士離職後跟公司失去了聯絡,導致公司沒辦法向她郵寄離職證明,而公司也向張女士戶籍所在地郵寄了離職證明。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沒有開離職證明導致張女士沒被別的公司錄用,應當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沒有向勞動著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該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予支持。

入職新公司,為什麼要出示離職證明?

一、這是為了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考慮。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該持著本單位出示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到社會保險辦理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大多數公司基於風險控制的要求,都會要求新入職的員工提供離職證明。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的話,可能會影響勞動者就業,這樣就會存在賠償責任的風險。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如果不以法律規定給勞動者開離職證明的話,可能會導致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也可能會讓勞動者找工作的時候受到阻礙。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未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賠償爭議主要有兩種類型

1、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2、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法律雖然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是根據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要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該舉證證明確實存在經濟損失,並且證明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著因果關係,不然的話很難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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