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衛明 也說看守所該不該花錢爲在押人員治病

立法評論

據報道,2009年的陝西西安未央區看守所,當時該所有個叫範旭東的在押人員,因兩起殺人案被判無期徒刑,在其即將投送監獄執行刑罰時被查出身患絕症,為了挽救他的生命看守所花了14萬為其看病,但最後還是因晚期肺癌呼吸衰竭死在了醫院。

盧衛明 也說看守所該不該花錢為在押人員治病

媒體報道此事後引發了網民熱議。多數網友表示反對,也有相關人士認為看守所的行為合情合法。眾網友圍繞財政花重金為重刑犯看病到底該不該而各抒己見。

有網友吐槽說“看守所比老幹部療養所還實報實銷,很多犯人在外面偷累了,搶累了,吸毒吸的沒錢了,或者生大病不想掏錢看了,就進來休息休息,把身體養養好出去再繼續幹!”“花納稅人的錢為一名罪犯看病不值!”。

也有網友認為“範旭東首先是個人,其次才是罪犯。”“比起某些看守所,動不動就出什麼事來說,值得讚揚。”

有律師說:看守所不給犯人看病或將承擔刑事責任。

有法學專家指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當死應該由法律來裁決,除了法律,其他以包括經濟利益等在內的任何理由來剝奪其生命權、健康權的行為都是對人權的漠視和法律的褻瀆。

對上述評論小編暫不發表意見,只是對其中有關“犯人”或者“人犯”的說法有必要說說。

所謂“犯人”或者“人犯”,是人們對關押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員的統稱。即便是國務院1990年3月17日頒佈實施至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也是這樣稱呼看守所在押人員的。

盧衛明 也說看守所該不該花錢為在押人員治病

其實,按照現行刑訴法的規定,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員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

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案件尚在偵查或者起訴階段,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已經法院一審判決,案件尚在上訴期的人員;

3

已經法院終審判決、待投送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和等候最高法院複核、待執行死刑的罪犯;

4

已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時剩餘刑期不滿三個月,依照法律規定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

再說在押人員的看病問題。因工作關係,小編了解到,國家關於在押人員患病就醫的規定主要有如下幾項:

――國務院《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公安部《關於規範和加強看守所管理確保在押人員身體健康的通知》規定:規範和加強看守所在押人員入所健康檢查、日常醫療、生活衛生等各項工作,維護看守所在押人員身體健康,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

通知還規定,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由醫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包括血壓、血常規、心電圖、B超、胸片等,看守所不具備體檢條件的,要送縣級以上醫院進行檢查。

盧衛明 也說看守所該不該花錢為在押人員治病

在日常工作中還應當每日上、下午各巡診一次,逐監室瞭解在押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並逐人建立醫療檔案。對患病、有傷的在押人員及時給予治療,病情嚴重的應當及時送醫院治療。

在押人員因病或因傷不適宜繼續羈押的,看守所應當及時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等。

――衛生部、公安部、司法部2006年《關於監管場所艾滋病預防與控制管理辦法》規定:“被監管人員艾滋病抗病毒治療納入國家免費治療範圍。”

除此,近幾年公安部還數次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看守所工作的意見,其中就維護在押人員身體健康,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各地方的黨委、政府對看守所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各級公安機關也強化了檢查督促、整改落實工作。

――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人的原則》規定:“在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到達拘留或監禁處所後,應儘快向其提供適當的體格檢查,隨後應在需要時提供醫療和治療。醫療和治療均應免費提供。”

可見,看守所花錢為在押人員治病,不僅是我國法律的規定,而且也是國際人權保護原則的要求。作為依法行使刑事羈押權的看守所必須嚴格依照上述規定辦理,否則,誠如剛才上面的律師所言,“或將承擔刑事責任。”

看守所不僅有冷硬似鐵的國家法律,也有代表正義的人民警察,更有滿懷人間真情的監管民警。是他們用自己辛勤的勞動和汗水,引領那些在暗夜中迷途的靈魂走向光明。

近年來,各地看守所在堅持依法嚴格管理的同時,從告知權利、反映訴求、保障伙食、患病就醫以及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積極推行“人性化”管理措施,切實保障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國家保障人權、教育改造犯罪的人文精神。

盧衛明 也說看守所該不該花錢為在押人員治病

如在每年暑期到來,許多看守所採取多種措施做好在押人員防暑降溫、疾病防疫工作。有的所及時檢修監室降溫設施;有的所為在押人員發放蚊香、清涼油、霍香正氣水等防暑降溫藥品;有的所熬製防暑降溫藥湯送進監室供在押人員服用;有的所定期噴灑藥物滅菌除蠅;更多的看守所努力把好食品質量關,使每個在押人員吃飽吃熟、吃足定量;有的所增加醫生巡診次數,確保患病在押人員得到及時救治等。

那些年,小編所在看守所有個身患胰腺癌的留所服刑罪犯,經先後解送當地數家醫院救治無效,最後送四川省人民醫院檢查診治,最終治好出院。

這名留所服刑罪犯叫劉某,男,25歲,捕前在家務農。是因涉嫌收購和窩藏被盜汽車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後留所服刑。

服刑期間,劉某因反覆腹瀉、上腹脹痛不適,經看守所醫生診治無效先後送往當地某職工醫院、縣醫院、成都市區及四川省人民醫院檢查診治,後經四川省人民醫院檢查被診斷為“胰腺佔位性病變”(胰腺癌),建議住院手術治療。

看守所將上述情況報請上級,建議採取保外就醫予以監外執行,但因劉某的具體情況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未能獲准。後報經上級批准,並籌措資金65000餘元,將劉某送往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劉某住院治療期間,成都盆地正值高溫暑熱天氣。看守所在警力有限的情況下抽派民警前往醫院陪護配合治療。公安局的領導也先後數次到醫院檢查民警工作情況,看望正在監護治療的劉某。

劉某的母親握著局長的手含著熱淚感謝政府的關懷,她說“如果不是你們及時把他送醫院救治,他的病就會全身蔓延,是你們救了我兒子一命。”公安局領導的關懷和民警耐心細緻陪護治療的行為,一度被醫護人員和同病房患者誤以為劉某是某個警察的家人。

劉某經手術治療基本痊癒出院回到看守所,在看守所繼續由醫生輸液服藥鞏固療效,看守所在民警食堂為其供應三餐飲食,還讓劉某在民警值班室就寢觀察治療。

盧衛明 也說看守所該不該花錢為在押人員治病

看守所依法管理,人性關懷的監管措施受到了劉某的家屬、省人民醫院醫護人員以及同病房患者和家屬的高度讚揚。

劉某的母親和未婚妻專程到看守所贈送錦旗,表達對公安機關和看守所民警的感激之情。劉某多次表示將自覺遵守監規,主動配合治療和學習改造,重塑靈魂,做一個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新人。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盧衛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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