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刘某为楼上楼下邻里关系,2008年刘某入住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期间卧室顶面大面积渗水,导致墙面、石膏板造型吊顶大面积损坏。经与楼上于某沟通发现于某家中也在装修,漏水系于某房屋装修所致。
➤2008年12月,刘某装修完毕后,于某对刘某进行了赔偿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漏水。
➤2011年年初,刘某家的客厅吊顶又发生漏水,再次找于某处理漏水问题,于某不予理睬。
➤2011年夏季,客厅再次渗漏,刘某找于某协商,于某仍不予理睬。刘某认为于某对其露台加盖房屋、改装地暖造成了其房屋漏水。
长期的漏水导致其屋内装修损毁严重,日常生活受到困扰,刘某于是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限期修复其房屋漏水处,赔偿屋顶装修损失1万元,支付其因重新装修被损坏屋顶而需另行租房的费用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于某承担。
司法鉴定
在审判过程中,于某辩称其购买房屋时露台已经加盖了房间,购房后经物业备案将房屋改为地暖,改造完成后物业也曾进行试验,未发现漏点,故楼下刘某家中2011年的两次漏水与自己无关。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家中客厅、卧室屋顶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中心勘验,刘某家的客厅上方系于某家的露台,露台南半部建有房间,房间北外墙位于刘某家的客厅吊顶位置。刘某家的卧室上方为于某家中另一露台,该露台建有卫生间,刘某卧室北窗为挑出飘窗。现场勘验时,发现刘某家的卧室飘窗顶板和客厅顶板有渗水痕迹,现场均为干燥状态。卧室飘窗窗框周围密封胶存在开裂现象,外挑檐无滴水槽,顶板保温存在缺陷。
鉴定中心技术人员又对于某家中的整套地暖管道进行水压试验,试验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鉴定中心共进行3次现场勘验,且第3次勘验位于供暖期内,刘某家中的漏水痕迹均无变化,且未见客厅顶板有漏水现象,经红外热像仪检测也未发现漏水现象。
根据勘验情况,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楼上地采暖管道现场水压试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楼下卧室飘窗外檐无滴水槽、窗框密封不严密以及顶板保温缺陷导致飘窗渗漏、发霉;楼下客厅顶板存在漏水痕迹,但现场勘验未见顶板漏水,无法判定其客厅渗漏水痕迹产生的原因。
判决结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方式:010-68270675(该号只对司法服务,不对个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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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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