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與劉某為樓上樓下鄰里關係,2008年劉某入住後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期間臥室頂面大面積滲水,導致牆面、石膏板造型吊頂大面積損壞。經與樓上於某溝通發現於某家中也在裝修,漏水系於某房屋裝修所致。
➤2008年12月,劉某裝修完畢後,於某對劉某進行了賠償並採取措施避免再次發生漏水。
➤2011年年初,劉某家的客廳吊頂又發生漏水,再次找於某處理漏水問題,於某不予理睬。
➤2011年夏季,客廳再次滲漏,劉某找於某協商,於某仍不予理睬。劉某認為於某對其露臺加蓋房屋、改裝地暖造成了其房屋漏水。
長期的漏水導致其屋內裝修損毀嚴重,日常生活受到困擾,劉某於是將於某訴至法院,要求於某限期修復其房屋漏水處,賠償屋頂裝修損失1萬元,支付其因重新裝修被損壞屋頂而需另行租房的費用5000元,案件受理費由於某承擔。
司法鑑定
在審判過程中,於某辯稱其購買房屋時露臺已經加蓋了房間,購房後經物業備案將房屋改為地暖,改造完成後物業也曾進行試驗,未發現漏點,故樓下劉某家中2011年的兩次漏水與自己無關。
案件審理中,法院委託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鑑定中心對劉某家中客廳、臥室屋頂的漏水原因進行鑑定。經鑑定中心勘驗,劉某家的客廳上方繫於某家的露臺,露臺南半部建有房間,房間北外牆位於劉某家的客廳吊頂位置。劉某家的臥室上方為於某家中另一露臺,該露臺建有衛生間,劉某臥室北窗為挑出飄窗。現場勘驗時,發現劉某家的臥室飄窗頂板和客廳頂板有滲水痕跡,現場均為乾燥狀態。臥室飄窗窗框周圍密封膠存在開裂現象,外挑簷無滴水槽,頂板保溫存在缺陷。
鑑定中心技術人員又對於某家中的整套地暖管道進行水壓試驗,試驗結果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鑑定中心共進行3次現場勘驗,且第3次勘驗位於供暖期內,劉某家中的漏水痕跡均無變化,且未見客廳頂板有漏水現象,經紅外熱像儀檢測也未發現漏水現象。
根據勘驗情況,鑑定中心給出鑑定意見:樓上地採暖管道現場水壓試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樓下臥室飄窗外簷無滴水槽、窗框密封不嚴密以及頂板保溫缺陷導致飄窗滲漏、發黴;樓下客廳頂板存在漏水痕跡,但現場勘驗未見頂板漏水,無法判定其客廳滲漏水痕跡產生的原因。
判決結果
作者單位: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鑑定中心
聯繫方式:010-68270675(該號只對司法服務,不對個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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