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藍山縣環保局不依法履行職責案

基本案情:藍山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藍山縣新圩鎮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在未辦理國土、環保、工商等手續的情況下,在本村租用土地86.44畝興建選礦廠,從2006年底至2017年4月持續非法選礦生產。該廠無任何汙水處理設施,其中多個尾砂庫無防滲措施,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渣致使所佔用土地產生了汙染,發生了質變。藍山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縣環保局)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其違法排汙行為一直怠於履行監管職責,雖對該廠作出了行政處罰,但該廠始終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直到中央環保督查組督查後,縣環保局才於2017年4月28日聯合藍山縣新圩鎮政府等部門,將該選礦廠強行關停並拆除生產設備及廠房。該廠雖被取締,但廠內的廢水未進行無害化處理,尾砂也未作進一步處置,存在持續對周邊環境造成汙染的狀況和危險,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仍然處於被侵害狀態。

訴前程序:藍山縣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後,於2017年10月19日向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縣環保局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對環境損害責任方廖某某選礦廠的廢水、廢渣進行處置,防止廢水、廢渣逸散,避免對環境造成進一步的汙染;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責任,責令相關人員儘快制定汙水處理方案及土壤汙染修復方案,並監督相關責任人員依方案實施。

行政機關整改情況:縣環保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督促廖某某對被汙染環境進行治理,與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制定了《藍山縣新圩鎮上清涵非法選礦廠環境汙染應急處置方案》,並監督方廖某某按處置方案實施。截止2017年12月6日,已恢復可利用土地面積約4000㎡,完成總量約70%;汙泥池用地恢復面積約2500㎡,完成總量的約25%;已沉澱處理汙水約600m3(未中和),現廠區剩餘汙水量約15000m3。至此,該起案件已通過訴前檢察建議取得了實質效果。

典型意義:該案在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對線索的研判、審查,發現了環保、國土部門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通過民行部門的督促履職、反瀆部門的職務犯罪查辦,將對行政單位的監督與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互相滲透、促進,形成了檢察監督合力。本案根植環保理念,關注和保護生態自然環境,對廣大群眾有著重要教育和宣傳意義;特別是對當地的行政機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為公益訴訟工作的開展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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