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廣東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出爐!看看你在什麼位置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2018廣東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出爐!看看你在什麼位置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日前廣東省政府印發《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本次調整仍保持四類標準,其中深圳、廣州執行一類標準,深圳市調整為2200元/月,廣州市調整為21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0.3元/小時;二類標準調整為172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4元/小時;三類標準調整為15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3元/小時;四類標準調整為141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十一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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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高溫等各種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給職工?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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