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銀行貸款帳戶?

在強制執行失信執行人的財產過程中,我們知道可以申請凍結其銀行存款賬戶,但是能否凍結其貸款賬戶呢?

在執行以銀行為協助執行人的案件時,不能凍結戶名為被執行人的銀行貸款賬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貸款賬戶能否凍結的請示報告》的批覆(2014執他字第8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3)豫法執復字第00042號《關於銀行貸款賬戶能否凍結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在銀行作為協助執行人時,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可以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凍結,凍結銀行貸款賬戶缺乏依據。強制執行應當通過控制和處分被執行人財產的措施來實現。銀行開立的以被執行人為戶名的貸款賬戶,是銀行記載其向被執行人發放貸款及收回貸款情況的賬戶、其中所記載的賬戶餘額為銀行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屬於貸款銀行的資產,並非被執行人的資產,而只是被執行人對銀行的負債。因此,通過“凍結”銀行貸款賬戶不能實現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凍結到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或控制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即足以實現執行的目的,同時也足以防止被執行人以凍結或查封的資產向銀行清償債務。而所謂“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貸款賬戶,實質是禁止銀行自主地從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財產以外的財產中實現收回貸款的行為。這種禁止,超出執行的目的。將侵害銀行的合法權益,如果確實存在銀行在法律凍結被執行人存款賬戶之後,擅自扣收貸款的情況,則可以依法強制追回。因此,在執行以銀行為協助執行人的案件時,不能凍結戶名為被執行人的銀行貸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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