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彩黨課」上杭縣3起違反村級換屆紀律問題典型案例

「微彩党课」上杭县3起违反村级换届纪律问题典型案例

【以案為鏡】

案例一:上杭縣稔田鎮楓山村黨員廖國忠無視換屆紀律、拉票賄選問題。

案例二:上杭縣茶地鎮大燮村黨員溫連祿拉票助選問題

經查,2018年6月,在茶地鎮大燮村支委換屆選舉之際,溫連祿為了在支委換屆選舉中順利當選為支部委員,通過宴請本村部分外出黨員等形式拉票助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2018年6月29日,茶地鎮紀委給予溫連祿黨內警告處分。

案例三:上杭臨城鎮西南村小寨村民小組一對夫婦搶選票,破壞選舉雙雙被拘問題

2018年6月26日晚上,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及時出警,查處一起破壞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案件,當事人被治安拘留。

26日晚上,臨城鎮西南村小寨村民小組換屆選舉村民組長和選舉村民代表時,該組村民鍾某雄(男,62歲)、張某金(女,61歲)夫婦現場搶奪選票,妨礙選舉正常進行。接警後,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立即派員趕往現場處警,當場傳喚張某金;鍾某雄於次日到案接受調查。6月27日,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對鍾某雄、張某金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和五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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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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