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這一點,再也不用擔心勞務問題

前幾天有朋友留言:

瞭解這一點,再也不用擔心勞務問題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學習一下勞務外包吧!

【溫馨提示】各位讀者想學習任何與法律有關的問題都歡迎積極提出來,我們一起學習~~~

一、概念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機構,由該機構自行安排人員按照發包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也稱業務外包、服務外包等。

勞務外包不是法律術語,也不屬於非典型勞動關係的範疇,它是企業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整合外部優秀的專業化資源的一種管理模式。(非典型勞動關係主要有:非全日制就業、遠程就業、臨時性就業、勞務派遣等。)

二、法律關係

瞭解這一點,再也不用擔心勞務問題

勞務外包一般由用工單位將其部分業務或工作發包給相關外包單位,由該外包單位自行安排勞動者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形成用工單位、外包單位、勞動者三方關係。

第一,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一般存在委託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二,外包單位負責管理勞動者:掌握對勞動及生產過程的管理控制,直接對勞動者進行指揮、監督和管理,享有對勞動者和勞動生產的管理權,。

第三,外包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瞭解這一點,再也不用擔心勞務問題

A法學院與B保安公司簽了《服務合同》,由B保安公司派保安C~Z到A法學院提供安保服務。C~Z由B公司直接管理和發放工資,C~Z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與A法學院沒有法律關係。

顯然,勞務外包中外包單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發包單位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並無勞動關係。

三、勞務派遣

實踐中"假外包、真派遣"數見不鮮,因此,分析勞務外包的同時也非常有必要學習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與派遣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派遣。

勞務派遣的法律關係如下:

瞭解這一點,再也不用擔心勞務問題

勞務派遣最典型的一個特徵就是"僱用分離"。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工單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單位條件的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派遣單位即為用人單位,"招人不用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則"用工不招人",與勞動者雖然沒有勞動關係,但存在用工管理合同關係,實際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控制,包括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獎懲等,勞動者要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實施。

四、勞務外包VS勞務派遣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二者的區別主要如下:

1.用工主體不同

勞務外包的用工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實體。

2.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的合同標的不同

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針對的是產品、服務,用工單位發包方買的是"勞務"。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針對的是勞動力本身,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

3.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不同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最直接的區別就是用工單位是否直接管理員工──直接管理,就是勞務派遣;不直接管理,就是勞務外包。勞務外包中發包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而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

4.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則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調整。

五、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年9月18日生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1]李偉:《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司法認定》,載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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