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二章

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做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章
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章

條文節選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

(三)將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嚴格審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五)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七)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二章

解讀:

一、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六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作了哪些規定?

1、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是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將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統籌抓好落實。

2、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並落實消防工作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年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組織下級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總結上年度消防工作情況,表揚消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通報本行政區域火災形勢,在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的基礎上,明確年度工作目標,提出工作意見,並由本級政府負責人與下級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向各級、各部門下達具體工作任務。

3、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消防工作專題報告制度是政府消防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2007年起,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要求,每年向國務院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也逐級建立了消防工作報告制度。

4、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實施辦法》首次規定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可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目的是提升消防安全委員會等協調機制的規格,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動消防工作。目前,全國省、市、縣三級政府均已建立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取得了較好效果。

1、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各級政府在制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一是應專門納入消防工作內容,提出未來五年消防工作的目標、要求。二是應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中,制定專門的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本地區消防工作發展的具體目標、工作任務和保障措施,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1、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照政府職權,採取以下措施,督促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一是制定規範性文件,明確下級政府、本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二是本級政府負責人每年與下級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三是建立科學的政府、部門和領導幹部消防工作政績考核評價機制,通過年度考評、專項考核、政務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四是對消防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下級政府、本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督辦、組織約談,督促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五是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依法依規追究下級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3、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針對消防工作現實需要,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加大經費投入力度,支持消防科技創新和消防科技成果轉化運用:一是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廣泛運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城市火災預警能力。二是組織科技等部門扶持消防科技項目、申報科技計劃,集中力量開展消防科技攻關。三是鼓勵研發適用於超高層民用建築、城市綜合體、交通隧道、城市綜合管廊、倉儲物流園區和精細化工園區火災防範實用新技術,推動消防科技成果轉化運用。四是立足火災防控,推廣應用遠程監控、熱成像、電弧監測、智慧用電等先進技術。無是根據滅火救援需要,更新配備高端主戰消防裝備、新型個人防護裝備、特種災害事故處置裝備、消防員訓練技術裝備,提升滅火應急處置能力。

4、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消防宣傳置於基礎性、先導性的地位,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一是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平安地區、精神文明建設、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質教育範疇,統籌部署實施。二是制定指導性、操作性強的消防宣傳工作計劃,明確總體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工作要求。三是深化消防安全宣傳“七進”(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進網站)工作,策劃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主題宣傳活動,,織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全社會營造濃厚氛圍。四是組織相關部門、社會單位和有關團體按照職能,,各負其責,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工作,,造人人關注消防、人人參與消防的良好氛圍,提高全社會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5、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消防公益事業主要體現在社會民間力量參加滅火救援、消防志願服務、消防宣傳教育、消防法律援助、消防慈善捐贈及消防文化藝術活動等方面。

6、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政府購買公共消防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火災隱患排查。二是委託安全評估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區域消防安全風險評估。三是委託規劃設計單位編修消防規劃。四是委託社會消防培訓機構開展社會化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五是委託社會力量運營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提高火災預警能力。六是依法可以委託的其他公共消防服務。

1、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建立消防安全形勢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切實找準本地區突出問題和容易發生大火的場所。二是根據分析研判情況,定期部署火災隱患專項治理行動,由政府牽頭制定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近年來,全國先後組織組織開展了高層建築、勞動密集型企業、文物古建築、社會福利機構、電氣火災等一系列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三是加強日常性消防檢查,建立和落實綜合督查、專項督查、暗查暗訪以及火災隱患掛賬銷號、掛牌督辦等工作制度。四是督促隱患整改到位。定期聽取彙報,研究分析形勢,落實隱患整改資金、人員等各項保障,統籌、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隱患按時整改到位。五是總結排查整治經驗。各級政府、部門要不斷總結完善消防安全專項行動等工作經驗,既要通過隱患集中整治解決突出問題,更要堅持標本兼治,從治標中提煉治本之策,對工作中暴露出的一些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有關法規標準,將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定,固化為消防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2、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類型複雜、涉及面廣、整改成本高、難度大,嚴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必須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宣傳、技術等手段,發動各行業部門的力量,實行綜合治理。(1)單位是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責任主體。(2)政府組織領導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3)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督導重大火災隱患整改。(4)重大火災隱患整治是公安消防部門的執法重點。

3、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實施:一是公安機關將擬掛牌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書面報告本級政府。二是政府接報後應7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批覆,印發文件確定本級政府掛牌的重大火災隱患,逐一明確整改的責任、措施、期期限。三是各地政府批覆後,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掛牌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四是整改期間,本級政府和督辦部門應定期核查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協調解決整改問題,督促加快整改進度。五是掛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完畢,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複查合格後,由公安機關書面報請本級政府進行摘牌,政府接報後應及時批覆,並向社會進行公告。

1、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消防站建設納入消防規劃,做好籌措資金、徵地建設等工作,認真抓好人員招錄和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的配備,加強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不斷增強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更好地保衛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實施辦法》首次在國家層面明確了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公益屬性。從政府專職消防隊職責任務看,其面向社會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務,保障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長遠利益,具有明顯的公益屬性。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統籌政府專職消防隊發展過程中應把握幾個重點環節:一是明確建隊範圍,二是嚴格建設標準,三是確定勞動關係,四是落實經費保障,五是落實傷殘撫卹待遇,六是建立表彰獎勵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對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配備的符合國家要求的消防車予以免收車輛購置稅,免收滅火救援往返通行費等優惠政策。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目前,全國省、市、縣三級政府均依託公安消防隊伍成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實現了國家、省、市、縣四級調度指揮系統互聯互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的演練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當前,災害事故的多樣性、複雜性、多變性對應急處置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單靠某一方面力量明顯不足,各地政府應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堅持平戰結合,抓好三個方面工作:一是平時應加大公共消防設施的投入,加大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等力量的滅火救援裝備、物資配備和更新力度。二是做好應急救援社會化保障體系建設,依託政府應急儲備、社會聯勤保障單位,明確大型救援機械等應急裝備物資調用、運輸、補償機制,完善與民航、鐵鐵路、公路等部門的力量快速投送機制,定期開展實戰演練。三是災害事故發生時,政府應整合資源、發揮優勢,做好人員、經費裝備物資和滅火藥劑等保障工作,調用社會可用的一切資源參加處置。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四、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工作職責?

五、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實施辦法》明確政府主要負責人主要承擔三個方面的消防工作職責:一是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上級部署要求”主要指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也包括上級公安機關或消防機構的工作要求。二是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階段性消防工作;可以擔任同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等消防工作協調機構的負責人,定期主持召開或委託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協調機構會議;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組織領導火災等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三是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回題。定期聽取轄區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情況彙報,出臺具體措施,解決重大火隱和區域火總整改、消防經費投人、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大間題。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實施辦法》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承擔兩個方面的消防工作職責:一是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協助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組織制訂、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統籌安排、組織推進消防工作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二是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性檢査督查,督促指導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決策部署。

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實施辦法》明確政府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兩個方面的消防工作職責:一是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及時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門抓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二是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督促分管部門履行職責,加強消防工作;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開展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建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等重點工作;分管行業、領域發生火災事故時,按照應急預案及時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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