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章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做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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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节选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二章

解读:

一、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统筹抓好落实。

2、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年初,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组织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表扬消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在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的基础上,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工作意见,并由本级政府负责人与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向各级、各部门下达具体工作任务。

3、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消防工作专题报告制度是政府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2007年起,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每年向国务院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也逐级建立了消防工作报告制度。

4、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实施办法》首次规定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可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目的是提升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协调机制的规格,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动消防工作。目前,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均已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1、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一是应专门纳入消防工作内容,提出未来五年消防工作的目标、要求。二是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1、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照政府职权,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二是本级政府负责人每年与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三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消防工作政绩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年度考评、专项考核、政务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是对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督办、组织约谈,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五是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3、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消防工作现实需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支持消防科技创新和消防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一是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泛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城市火灾预警能力。二是组织科技等部门扶持消防科技项目、申报科技计划,集中力量开展消防科技攻关。三是鼓励研发适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综合体、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仓储物流园区和精细化工园区火灾防范实用新技术,推动消防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四是立足火灾防控,推广应用远程监控、热成像、电弧监测、智慧用电等先进技术。无是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更新配备高端主战消防装备、新型个人防护装备、特种灾害事故处置装备、消防员训练技术装备,提升灭火应急处置能力。

4、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宣传置于基础性、先导性的地位,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一是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范畴,统筹部署实施。二是制定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消防宣传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要求。三是深化消防安全宣传“七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策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宣传活动,,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四是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单位和有关团体按照职能,,各负其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5、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消防公益事业主要体现在社会民间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律援助、消防慈善捐赠及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

6、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政府购买公共消防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二是委托安全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区域消防安全风险评估。三是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修消防规划。四是委托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五是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提高火灾预警能力。六是依法可以委托的其他公共消防服务。

1、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建立消防安全形势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切实找准本地区突出问题和容易发生大火的场所。二是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定期部署火灾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由政府牵头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近年来,全国先后组织组织开展了高层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文物古建筑、社会福利机构、电气火灾等一系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是加强日常性消防检查,建立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四是督促隐患整改到位。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分析形势,落实隐患整改资金、人员等各项保障,统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五是总结排查整治经验。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总结完善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工作经验,既要通过隐患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更要坚持标本兼治,从治标中提炼治本之策,对工作中暴露出的一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固化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类型复杂、涉及面广、整改成本高、难度大,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必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技术等手段,发动各行业部门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1)单位是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主体。(2)政府组织领导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3)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督导重大火灾隐患整改。(4)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是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重点。

3、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是公安机关将拟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二是政府接报后应7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批复,印发文件确定本级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逐一明确整改的责任、措施、期期限。三是各地政府批复后,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整改期间,本级政府和督办部门应定期核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协调解决整改问题,督促加快整改进度。五是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书面报请本级政府进行摘牌,政府接报后应及时批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1、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站建设纳入消防规划,做好筹措资金、征地建设等工作,认真抓好人员招录和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配备,加强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不断增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更好地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实施办法》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从政府专职消防队职责任务看,其面向社会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统筹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过程中应把握几个重点环节:一是明确建队范围,二是严格建设标准,三是确定劳动关系,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五是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六是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的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车予以免收车辆购置税,免收灭火救援往返通行费等优惠政策。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目前,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均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成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实现了国家、省、市、县四级调度指挥系统互联互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当前,灾害事故的多样性、复杂性、多变性对应急处置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单靠某一方面力量明显不足,各地政府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坚持平战结合,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平时应加大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加大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力量的灭火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更新力度。二是做好应急救援社会化保障体系建设,依托政府应急储备、社会联勤保障单位,明确大型救援机械等应急装备物资调用、运输、补偿机制,完善与民航、铁铁路、公路等部门的力量快速投送机制,定期开展实战演练。三是灾害事故发生时,政府应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做好人员、经费装备物资和灭火药剂等保障工作,调用社会可用的一切资源参加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工作职责?

五、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一是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上级部署要求”主要指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也包括上级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的工作要求。二是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可以担任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消防工作协调机构的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机构会议;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领导火灾等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三是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回题。定期听取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情况汇报,出台具体措施,解决重大火隐和区域火总整改、消防经费投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间题。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承担两个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一是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订、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组织推进消防工作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性检査督查,督促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决策部署。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两个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一是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抓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分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火灾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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