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享茂家人訴翟欣欣,三案要求返還千萬財產,勝訴可能性有多大?

陳名芳


因為對於贈予財產的方式沒有看到明確的報道,可能有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贈予,也有可能是離婚之後的單獨贈予,分別適用婚姻法解釋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證據交換是很多複雜案件必經的程序,前期通過證據交換可以提高後續庭審效率,方便各方歸納焦點,圍繞爭議問題充分發表意見,雖然暫時沒有看到具體有哪些證據,依據現有法律和報道的情況分析,本案返還財產的難度很大,需要蘇某一方提供的證據證明力非常高。

首先從離婚協議書來說,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有關財產分割的約定,只能證明簽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情況,新聞報道說女方有威脅曝光蘇某存在違法行為為威脅,那麼這個就需要蘇某一方提供證據證實,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書繼續有效,相關的財產分割依然不會有改變。

另外,從撤銷贈予來說,假如還有財產贈予不在離婚協議書範圍內的,要求撤銷這些財產的贈予,主要法律規定是《合同法》第192條,該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當然現在贈予人已經死亡,但是其繼承人還是可以主張權利,根據《合同法》193條之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本案蘇某家屬現在提起訴訟程序,依據的就是這一條,他們認為女方的逼迫和威脅導致蘇某自殺,嚴重侵害了贈予人,作為贈予人的繼承人當然有權提起撤銷贈予的訴訟程序。本案撤銷贈予是否可以成立,其實關鍵很明顯了,就是蘇某自殺是否是翟欣欣的威脅導致,翟欣欣是否有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和蘇某自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現在因為報道的只有死者留下的相關記錄,證據是否充分,是否還有其他強有力的證據,都不得而知,只是依據一般常理分析,要找到這樣的證據,難度很大,至少目前的證據是遠遠不夠的。

綜合分析,蘇某家屬提起的撤銷贈予返還財產訴訟,象徵性感覺更大,實際能夠提供的證據估計都是間接的聊天記錄等,直接證據不足。從經驗分析,本案很大可能撤銷要求難以滿足,也許蘇某一方是受損失的一方,但是自殺不僅僅是示弱,也造成證據方面取證難度太大。


孤獨1749


筆者搜索相關新聞報道所知,離婚後財產糾紛、贈與合同糾紛、返還財物糾紛分別涉及如下事實:

離婚後財產糾紛,蘇享茂家人方提出的請求包括,撤銷蘇享茂與翟欣欣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財產部分的相關條款;分割位於海南省某旅遊度假區的某洋房房屋;判決翟欣欣返還蘇享茂依據《離婚協議書》已向翟欣欣支付的款項人民幣660萬元(注:為《離婚協議書》中寫明的男方向女方自願一次性補償1000萬元的首付款)。

贈與合同糾紛,蘇享茂家人方的請求包括撤銷蘇享茂對翟欣欣的贈與;判決翟欣欣返還財產等。

返還財務糾紛,蘇享茂家人方的請求包括撤銷蘇享茂對翟欣欣的贈與;判決翟欣欣返還人民幣2247462.57元等。

那麼在何種情況下,《離婚協議》及贈與行為可以撤銷呢?

我們首先來看《離婚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該條文可知,只有在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時,一方存在被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才有可能被撤銷。

其次,我們來看贈與行為。

合同法規定了贈與人擁有任意撤銷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從上述事實情況及相關新聞報道可知,蘇享茂已經將贈與物都交給了翟欣欣,即權利基本已經轉移了,所以現在希望適用任意撤銷權比較困難。

所以只能通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來行使贈與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親近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通過筆者列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從上述的三個案件的案由,及案涉訴訟請求來看,蘇享茂家人方及委託律師,如希望三個訴訟均勝訴,關注點應該在於:一、無論是簽訂的離婚協議或實施的贈與行為,均是非基於蘇享茂真實的意思表示,存在受欺詐或脅迫的事實;二、翟欣欣嚴重侵害了蘇享茂。


因為蘇享茂已經去世,蘇享茂家人方及委託律師在訴訟的過程中,對一些事實的舉證可能存在困難,可能會影響案件的進展,但是我們永遠相信,法律是公平和正義的,法庭會將案件的事實情況最大限度的還原在世人面前。


千尋法律


如果只是為錢結婚,還不如不結。好像結婚女方就是受害者需要補償一樣。雖然是女人生孩子,但也是男人的孩子。男方同樣付出生存代價。而且結婚不是就為了生孩子。只為生孩子根本不用結婚。而是一種共同生活。不是為了誰霸佔誰,男的霸佔女的身體,女的霸佔男的騙財。如果搞成互相霸佔那就不是結婚本意。成了共同犯罪了。不是共同生活了。現在好多人就是搞不明白共同犯罪和共同生活的區別。生活是和平友好。而犯罪才是強制,惡劣。像這個例子,她其實就是,一方想要犯罪。而另一方想得共同生活,所以犯罪的一方,反而覺得自己很合理,認為就是犯罪,因為她就是有這種犯罪的,結婚理念。認為結婚就是為了霸佔對方的財產。當然,還有的男人結婚也是為了霸佔女人的身體。這些都是共同犯罪的一種思想觀念。明白了思想觀念上的對錯,也就明白了到底是誰對誰錯。誰是誰非。


南無楞嚴經666


法庭如果死按法律條文,我們無從猜測。我們一平頭百姓,又沒有到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過。如果法庭根據大家公認的道德準則來處置的話,這婊子會手裡不剩分文!如果是在古代,早就騎木驢了。還容得她悠哉悠哉地得意忘形?





手機用戶崔永方


不大!誰讓他們有證?結婚證!紅本本!找老婆還是要睜大眼!!

不是說句沒良心的話,錢放在父母這裡,其實都是父母在替我們保管,而且是無條件替我們保管。道理自己想吧,不能多說,怕被噴!哈哈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