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享茂家人诉翟欣欣,三案要求返还千万财产,胜诉可能性有多大?

陳名芳


因为对于赠予财产的方式没有看到明确的报道,可能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赠予,也有可能是离婚之后的单独赠予,分别适用婚姻法解释和合同法的规定。另外,证据交换是很多复杂案件必经的程序,前期通过证据交换可以提高后续庭审效率,方便各方归纳焦点,围绕争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虽然暂时没有看到具体有哪些证据,依据现有法律和报道的情况分析,本案返还财产的难度很大,需要苏某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非常高。

首先从离婚协议书来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只能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情况,新闻报道说女方有威胁曝光苏某存在违法行为为威胁,那么这个就需要苏某一方提供证据证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继续有效,相关的财产分割依然不会有改变。

另外,从撤销赠予来说,假如还有财产赠予不在离婚协议书范围内的,要求撤销这些财产的赠予,主要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第192条,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现在赠予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继承人还是可以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193条之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本案苏某家属现在提起诉讼程序,依据的就是这一条,他们认为女方的逼迫和威胁导致苏某自杀,严重侵害了赠予人,作为赠予人的继承人当然有权提起撤销赠予的诉讼程序。本案撤销赠予是否可以成立,其实关键很明显了,就是苏某自杀是否是翟欣欣的威胁导致,翟欣欣是否有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和苏某自杀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现在因为报道的只有死者留下的相关记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还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都不得而知,只是依据一般常理分析,要找到这样的证据,难度很大,至少目前的证据是远远不够的。

综合分析,苏某家属提起的撤销赠予返还财产诉讼,象征性感觉更大,实际能够提供的证据估计都是间接的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不足。从经验分析,本案很大可能撤销要求难以满足,也许苏某一方是受损失的一方,但是自杀不仅仅是示弱,也造成证据方面取证难度太大。


孤独1749


笔者搜索相关新闻报道所知,离婚后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返还财物纠纷分别涉及如下事实:

离婚后财产纠纷,苏享茂家人方提出的请求包括,撤销苏享茂与翟欣欣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部分的相关条款;分割位于海南省某旅游度假区的某洋房房屋;判决翟欣欣返还苏享茂依据《离婚协议书》已向翟欣欣支付的款项人民币660万元(注:为《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的男方向女方自愿一次性补偿1000万元的首付款)。

赠与合同纠纷,苏享茂家人方的请求包括撤销苏享茂对翟欣欣的赠与;判决翟欣欣返还财产等。

返还财务纠纷,苏享茂家人方的请求包括撤销苏享茂对翟欣欣的赠与;判决翟欣欣返还人民币2247462.57元等。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及赠与行为可以撤销呢?

我们首先来看《离婚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该条文可知,只有在男女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才有可能被撤销。

其次,我们来看赠与行为。

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从上述事实情况及相关新闻报道可知,苏享茂已经将赠与物都交给了翟欣欣,即权利基本已经转移了,所以现在希望适用任意撤销权比较困难。

所以只能通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来行使赠与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通过笔者列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从上述的三个案件的案由,及案涉诉讼请求来看,苏享茂家人方及委托律师,如希望三个诉讼均胜诉,关注点应该在于:一、无论是签订的离婚协议或实施的赠与行为,均是非基于苏享茂真实的意思表示,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二、翟欣欣严重侵害了苏享茂。


因为苏享茂已经去世,苏享茂家人方及委托律师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一些事实的举证可能存在困难,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进展,但是我们永远相信,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法庭会将案件的事实情况最大限度的还原在世人面前。


千寻法律


如果只是为钱结婚,还不如不结。好像结婚女方就是受害者需要补偿一样。虽然是女人生孩子,但也是男人的孩子。男方同样付出生存代价。而且结婚不是就为了生孩子。只为生孩子根本不用结婚。而是一种共同生活。不是为了谁霸占谁,男的霸占女的身体,女的霸占男的骗财。如果搞成互相霸占那就不是结婚本意。成了共同犯罪了。不是共同生活了。现在好多人就是搞不明白共同犯罪和共同生活的区别。生活是和平友好。而犯罪才是强制,恶劣。像这个例子,她其实就是,一方想要犯罪。而另一方想得共同生活,所以犯罪的一方,反而觉得自己很合理,认为就是犯罪,因为她就是有这种犯罪的,结婚理念。认为结婚就是为了霸占对方的财产。当然,还有的男人结婚也是为了霸占女人的身体。这些都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思想观念。明白了思想观念上的对错,也就明白了到底是谁对谁错。谁是谁非。


南无楞严经666


法庭如果死按法律条文,我们无从猜测。我们一平头百姓,又没有到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过。如果法庭根据大家公认的道德准则来处置的话,这婊子会手里不剩分文!如果是在古代,早就骑木驴了。还容得她悠哉悠哉地得意忘形?





手机用户崔永方


不大!谁让他们有证?结婚证!红本本!找老婆还是要睁大眼!!

不是说句没良心的话,钱放在父母这里,其实都是父母在替我们保管,而且是无条件替我们保管。道理自己想吧,不能多说,怕被喷!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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