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降准今起正式實施,對「債轉股」影響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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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民銀行決定,自7月5日起,下調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5000億元,用於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同時撬動相同規模的社會資金參與。

今年年初以來,受資金投放和資本約束等因素影響,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簽約金額和資金到位進展比較緩慢,需要央行在結構層面加大調控力度,通過定向降準釋放一定數量成本適當的長期資金,形成正向激勵,提高銀行實施“債轉股”的能力,加快已簽約“債轉股”項目落地。這也是央行此次出臺定向降準的初衷。

總體來看,此次定向降準對推進“債轉股”既有利好作用,也使得銀行面臨一定壓力:

一是為商業銀行參與“債轉股”提供了長期低成本的穩定資金。對商業銀行而言,推進“債轉股”意味著要用長期股權資金置換短期債務資金。目前,無論是結構性存款還是同業資金,主要以一年期以內為主,長期限資金主要包括髮行普通金融債和吸收協議存款等方式,這將顯著增加銀行負債成本。此次定向降準針對五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十二家股份制銀行釋放的近5000億元資金用於支持債轉股,這為“債轉股”的主力軍提供了部分長期低成本的穩定資金。

二是加大了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壓力。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風險資本計提權重為400%,2年後進一步提升至1250%。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普遍面臨資本補充壓力,特別對於股份制銀行而言,在現有政策下,推進“債轉股”將使其面臨較大的資本補充壓力。

三是使得銀行損失一定的機會成本。在尚未實施新的資本補充計劃之前,參與“債轉股”形成的資本耗用,將使得商業銀行被動減少信貸資金投放為“債轉股”騰挪空間,可能會導致銀行損失一定的機會成本。

本次定向降準資金支持的“債轉股”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實施主體在“債轉股”項目中應當實現真正的股權性質投入,而不是仍然以獲取固定收益為目的的“債轉債”,也就是說,不支持“名股實債”的項目;

二是相關銀行和實施主體按照不低於1:1的比例撬動社會資金參與“債轉股”項目;

三是“債轉股”有關股份以及相關債務減記要嚴格遵循市場化定價,按照法律法規,由項目相關參與方協商確定;

四是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開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相關實施主體應真正參與“債轉股”後企業的公司治理,促進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時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是實施“債轉股”項目應當有利於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恢復企業發展動能,不支持“殭屍企業”債轉股。

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儘管央行並未針對“債轉股”設置定向降準門檻或其他約束條件,僅提及將其納入宏觀審慎評估,即此次定向降準支持“債轉股”更多是鼓勵和引導,並非具有強制性。但從大的政策導向看,商業銀行應順應市場形勢,積極開展“債轉股”工作。

積極籌備設立債轉股子公司。近期,銀保監會發布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對“債轉股”子公司的職責、最低資本要求做了明確規定,並刪除了主出資人(持股50%以上)應按照《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對金融投資公司進行並表管理,實際上是為商業銀行設立“債轉股”子公司提供了適宜的政策環境。目前,五大行均已設立了“債轉股”實施機構,作為此次定向降準另一實施“債轉股”的主體——12家股份制銀行,也應加快籌備設立“債轉股”子公司的步伐。

密切關注後續是否出臺新的資本補充政策,做好前瞻性資本補充安排和規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明確提出銀行持有企業股權的資本消耗權重為150%,但對於是否進行並表管理仍具有不確定性,特別是對於持股50%以下的商業銀行是否具有規避資本管理的可能,仍不明確。因此,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監管部門後續是否出臺新的資本補充政策,包括新型資本補充工具和“債轉股”並表管理及其資本豁免的相關規定,做好前瞻性資本補充安排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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