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降准今起正式实施,对“债转股”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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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民银行决定,自7月5日起,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

今年年初以来,受资金投放和资本约束等因素影响,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签约金额和资金到位进展比较缓慢,需要央行在结构层面加大调控力度,通过定向降准释放一定数量成本适当的长期资金,形成正向激励,提高银行实施“债转股”的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这也是央行此次出台定向降准的初衷。

总体来看,此次定向降准对推进“债转股”既有利好作用,也使得银行面临一定压力:

一是为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提供了长期低成本的稳定资金。对商业银行而言,推进“债转股”意味着要用长期股权资金置换短期债务资金。目前,无论是结构性存款还是同业资金,主要以一年期以内为主,长期限资金主要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和吸收协议存款等方式,这将显著增加银行负债成本。此次定向降准针对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十二家股份制银行释放的近500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债转股,这为“债转股”的主力军提供了部分长期低成本的稳定资金。

二是加大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风险资本计提权重为400%,2年后进一步提升至1250%。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补充压力,特别对于股份制银行而言,在现有政策下,推进“债转股”将使其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三是使得银行损失一定的机会成本。在尚未实施新的资本补充计划之前,参与“债转股”形成的资本耗用,将使得商业银行被动减少信贷资金投放为“债转股”腾挪空间,可能会导致银行损失一定的机会成本。

本次定向降准资金支持的“债转股”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实施主体在“债转股”项目中应当实现真正的股权性质投入,而不是仍然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债转债”,也就是说,不支持“名股实债”的项目;

二是相关银行和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

三是“债转股”有关股份以及相关债务减记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按照法律法规,由项目相关参与方协商确定;

四是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相关实施主体应真正参与“债转股”后企业的公司治理,促进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是实施“债转股”项目应当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恢复企业发展动能,不支持“僵尸企业”债转股。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尽管央行并未针对“债转股”设置定向降准门槛或其他约束条件,仅提及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即此次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更多是鼓励和引导,并非具有强制性。但从大的政策导向看,商业银行应顺应市场形势,积极开展“债转股”工作。

积极筹备设立债转股子公司。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债转股”子公司的职责、最低资本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并删除了主出资人(持股50%以上)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对金融投资公司进行并表管理,实际上是为商业银行设立“债转股”子公司提供了适宜的政策环境。目前,五大行均已设立了“债转股”实施机构,作为此次定向降准另一实施“债转股”的主体——12家股份制银行,也应加快筹备设立“债转股”子公司的步伐。

密切关注后续是否出台新的资本补充政策,做好前瞻性资本补充安排和规划。《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的资本消耗权重为150%,但对于是否进行并表管理仍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持股50%以下的商业银行是否具有规避资本管理的可能,仍不明确。因此,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后续是否出台新的资本补充政策,包括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和“债转股”并表管理及其资本豁免的相关规定,做好前瞻性资本补充安排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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