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問「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事件,法律知識集錦

五問“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事件

五問“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事件,法律知識集錦

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一事持續發酵。除了“手機”電影、“崔永元”“范冰冰”這些吃瓜群眾關注的字眼,明星通過“一陰一陽大小合同”獲取天價報酬,卻又公然偷稅漏稅的問題,也隨之浮出水面,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2018年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那麼,“陰陽合同”到底是什麼呢?為什麼會被指偷稅漏稅呢?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將面臨何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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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陰陽合同逃稅違法

一問:演員籤“陰陽合同”違法嗎

1.“大小合同”又俗稱“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2.常見領域。實踐中,“陰陽合同”十分多見,常見於建築工地施工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標的較大,涉及稅額較多的領域。

3.利弊分析:風險和危害

(1)對當事人:“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除了被稅務部門發現處以行政處罰、被司法機關追究偷稅罪等刑事責任以外,還由於這類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經登記、很不規範、約定不明甚至只是口頭約定等情況,履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矛盾的風險。

(2)對社會:“陰陽合同”不僅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而且動搖社會對誠信經營、履約和納稅的信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4.法律效力: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1)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即全部無效。

(2)為促成交易,即使現售合同上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與真實合同不牴觸的仍有效,即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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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簽訂陰陽合同嗎?

問二:“陰陽合同”涉逃稅,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或擔刑責

根據《刑法》關於逃稅罪的規定,第一次逃稅處以行政處罰,包括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和罰金,不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次逃稅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01條逃稅罪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發佈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不認)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不改)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把逃稅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確定為五萬元。對“數額巨大”的標準,有的法院確定為“數額較大”的五倍,即二十五萬元。

問三:崔揭發構成誹謗或者侵犯商業秘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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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懟

問四:陰陽合同偷稅是個案還是行業潛規則

明星避稅由來已久,作為高收入群體,其有充分的避稅動機。常見的手段有三種:

一是現金交易,不報稅,這種方式本質上是偷稅,但由於現金交易沒有記錄,稅務機關也難以找到證據,因此,實務中難以認定其為偷稅。

二是“陰陽合同”或者“大小合同”,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稅務機關看到的是小合同,轉賬記錄也是小數額,其餘數額均通過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銀行賬戶轉賬,稅務機關認定偷稅也很難。

三是通過設立公司,將個人收入轉入公司,由公司承擔個人與家庭的各種開支,並隱瞞對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

嚴格來講,上述方式都是偷稅,但由於實務中很難認定,往往作為避稅予以處理,僅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或者翫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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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良心

問五:如何加強明星稅收監管

明星隨隨便便四天幾千萬,民工辛辛苦苦徘徊在生存線,大量人淪為房奴或者根本買不起房,這都不是新鮮事了,但在咋們老百姓工資千把塊都按月交稅的情形下,處於財富金字塔頂端的明星收入千萬卻鉅額偷稅漏稅,這無疑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對我們老百姓幼小脆弱的心靈帶來巨大的傷害。

那麼,如何加強明星稅收監管呢?

建議構建以大數據為基礎的風險導向型稅收徵管系統。這也是全面高效地抓住和利用相關涉稅信息是稅收管理的關鍵,有利於破解稅收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稱難題,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稅收徵收率。

建議將各種收入信息和財產信息彙總至稅務機關的手中,如銀行交易記錄、股票交易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機動車登記信息等。

不管怎樣,本事件給明星敲了警鐘。至少會收斂一段時間,但要想長期管制、杜絕這種情況,僅靠個人冒著生命威脅實名舉報是不夠的,還需要監控制度、識別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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