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砌筑工程

砌筑工程

说 明

1. 本章定额包括浆砌块石、料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等项目。

2. 本章定额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工程。本章定额未列的砌筑项目,可套用《第一册 通用项目》有关定额。

3. 砌筑定额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台背的填充项目,如发生上述项目,可套用有关定额。

4. 拱圈底模定额中不包括拱盔和支架,可套用本册第9章有关项目。

5. 定额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和机拌和,如采用人工拌制时,定额不予调整。

6. 本章挡墙适用于桥涵及其引道范围。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砌筑工程量按设计砌体尺寸以体积(m3)计算,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2. 拱圈底模工程量按模板接触砌体的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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