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檢察通過廣播電台向羣衆解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誰執法 誰普法”

7月2日下午15時,三明永安市檢察院公訴科的兩名員額檢察官做客永安市人民廣播電臺FM94.5《法治直通車》節目,解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法律問題。

永安檢察通過廣播電臺向群眾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電臺之星✫

鄧清華 ▸公訴科副科長 、員額檢察官

永安檢察通過廣播電臺向群眾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羅奕炫 ▸公訴科員額檢察官

永安檢察通過廣播電臺向群眾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以案釋法

永安檢察通過廣播電臺向群眾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問:該如何辨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有沒有這方面的典型案例?

答:案例: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以廈門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永安市設立辦事處,以投資“某珍貴樹種”項目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在永安市各大酒店召開宣講會、分發認購“某珍貴樹種”項目宣傳冊等方式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截止案發當日:

涉及人數100餘人

非法吸收188餘萬元

被害人損失122餘萬元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這些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往往不會直接以吸收存款的名義出現,而是以投資、集資入股等名義,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從而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一旦不能兌現承諾,必將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精彩問答

永安檢察通過廣播電臺向群眾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問題1

問:常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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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有以下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民間標會

◉ 民間經濟互助會

◉ 假借單位的名義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珍貴樹種等方式

◉ 以投資入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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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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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非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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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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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社會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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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利於國家集中有限的資金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

◉ 影響幣值穩定,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

◉ 吸存人的經濟實力不足,無法保證存款人資金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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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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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標準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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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從吸收存款數額、存款人數、經濟損失三方面來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

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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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

永安檢察通過廣播電臺向群眾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律責任?

永安檢察通過廣播電臺向群眾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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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問答

0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什麼為誘餌?

A.良好的行業前景

B.高額利潤回報

答案:B

0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社會利益是什麼?

A.公共秩序

B.金融管理秩序

答案:B

03、單位是否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A.可以

B.不可以

答案:A

04、利用民間組織的經濟互助會、民間標會吸收存款是否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A.不屬於

B.屬於

答案:B

05、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A.法律保護

B.法律不保護

答案:B

解析▼

01.B。無論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嫌疑人都是以高額利潤回報為誘餌,承諾還本付息,以此來非法吸收社會資金。

02.B。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我國刑法中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規定的罪名,其犯罪表現體現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03.A。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04.B。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處罰。

05.B。根據相關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風險和債務,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任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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