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首例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平安廣西網梧州訊(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李繼遠 通訊員 桂西 羅豪)

7月10日,隨著最後一份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簽收生效,6月26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訴訟裁定書裁定,公益訴訟起訴人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為由,向法院提起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撤訴。至此,廣西首例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圓滿結案。

2016年1月,廣東省東莞市某單位與並未取得清理、運輸、處理垃圾等相關資質的東莞市某保潔公司簽訂生活垃圾無害化有償處理協議,由該公司負責清運處理垃圾中轉站垃圾。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全將垃圾無害化處理業務轉包給吳某坤。隨後,吳某坤又將清運、無害化處理垃圾的工作轉包給吳某明。

2016年8月初,吳某明聯繫唐某孟,將垃圾轉交給唐某孟運輸和處理。8月24日、25日晚,唐某孟僱請唐某標、黃某文、唐某昇、劉某良等人駕駛貨船運輸約400噸垃圾從東莞市廈崗村某碼頭出發,途經廣東省南沙市、高明市、肇慶市和廣西梧州市等地,於2016年9月3日15時許,到達藤縣藤州鎮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21時許,唐某孟指使唐某標將船駕駛至藤縣縣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並吩咐黃某文利用鉤機將船上的垃圾往江裡傾倒,傾倒的垃圾約100噸。

經群眾發現並舉報,執法人員趕到現場當場將這5人控制。環保部門認定,傾倒的垃圾中有毒物質汞、鉻、鎘的含量均超過排放標準的3倍以上,造成潯江水體汙染,藤縣縣城全城停水達13小時。圍繞本事故,藤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決唐某孟、唐某標、黃某文犯汙染環境罪,該判決現已生效。經多家檢測鑑定機構作出評估,確認垃圾排放汙染物與水體汙染物一致,汙染物遷移路徑與排放途徑的一致,證實了被傾倒的垃圾與本案造成的環境損害存在因果關係。

6月5日上午,本案由梧州中院多名審判業務骨幹以及人民陪審員組成7人合議庭審理,依法對案件受理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告,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和藤縣環境保護局。

6月7日下午,被告東莞市某單位根據梧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交來賠償款、訴訟支出費用等款項共計2064565.12元。6月8日,公益訴訟人梧州市檢察院以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為由,向梧州中院申請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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