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院報送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白皮書》獲布小林主席批示

内蒙古高院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获布小林主席批示

喜報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主席布小林在內蒙古高院報送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白皮書》上作出重要批示:“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特別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等,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主動出庭應訴。”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內蒙古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為一項法定製度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有所改善。在此之前,即2012—2015年5月1日前,全區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共153件,平均出庭率為2.5%左右。而2015年5月——2016年12月,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492件,出庭應訴率達11.74%。但總體看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不高、出庭應訴負責人級別相對較低、應訴效果不明顯等問題仍然相對突出。

針對上述情況,內蒙古高院在廣泛調研、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布小林主席報送了《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白皮書》,對進一步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提出了具體意見和建議。

1

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保障機制,進一步明確出庭範圍、出庭要求,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確保不斷提升出庭應訴率,增強出庭效果。

2

深入強化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機制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出庭應訴通知制度及相關說明制度、行政審判白皮書專項報告制度和司法建議工作機制等,確保充分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實際功能

據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出臺《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應訴規定》,對全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出明確規範,特別是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等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内蒙古高院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获布小林主席批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