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為企業背書 內蒙古取消“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

為避免為企業背書 內蒙古取消“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平臺 截圖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231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自治區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這是繼四川等7個省市清理、廢止地方著名商標條例後,又一省級行政單位取消著名商標認定。

“著名商標”一般是指一定地域範圍內(如省級地域)較有知名度的商標品牌。多出現在中國以省、(直轄)市一級名譽商標評選中使用,並常在地方法規中出現。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部門認定。

2014年,新《商標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但是各省是“著名商標”還是大張旗鼓的在評選和宣傳。2017年3月,西安地鐵三號線使用劣質電纜事件鬧得沸沸揚揚,除去電纜本身的問題外,該品牌電纜還被評為“陝西省著名商標”也引發眾多關注,一時輿論譁然。

針對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由地方政府評選認定的做法,工商總局要求,規範馳名商標,暫停著名和知名商標認定。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公開發表署名文章指出:“由政府組織評選認定,是用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譽為個別企業擔保背書。”“嚴重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政府替代市場的評定誤導消費者的選擇。”

今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先後向四川等7個省市發函要求,清理、廢止地方著名商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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