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調生公基法律知識指導:直播「打賞」能否要回?

觀看網絡直播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目前,我國在線直播平臺接近200家。而用戶已經超過2億人。這些用戶中從年齡結構上看,主播和觀眾多為“80後”“90後”。“00後”的人數在不斷的增加。在直播互動的過程中,觀眾經常會給主播“打賞”。少則百元,多則成千上萬。甚至私下贈送主播禮物、現金轉賬等。

在這起案例中陳某的“打賞”是否能要回呢?其實站在法律角度,直播當中觀眾給主播的“打賞”性質屬於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有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受領該財產的合同。贈與合同既可基於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而終止,也有其特有的終止方式,即贈與的撤銷。贈與的撤銷有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之分。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無須具備法定情形,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在下列情況下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具備法定條件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相應的消費和給主播“打賞”,自願情況下對他人進行贈與物品或現金,事後反悔想索回的,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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