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以房屋租賃權抵抗法院執行房屋嗎?

若對不動產採取查封措施本身不涉及移交不動產,也未產生將來移交的風險,無論不動產上是否已經附著租賃權,都不能阻止法院的強制執行。

承租人能以房屋租賃權抵抗法院執行房屋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執行法院實際移交佔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或雖為實際移交但法院採取的執行措施有此種現實風險時,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提出異議,阻止執行法院在租賃期內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以保護其正常使用、收益租賃物的權利。

法律並未規定在不動產不涉及移交佔有風險時也可阻止法院強制執行。

承租人能以房屋租賃權抵抗法院執行房屋嗎?


在執行案件中,於承租人而言,應留意“不能排除法院強制執行措施”的情形:

(一)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抵押之後出租,即先抵後租的,若申請執行人是抵押權人,則該種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以其享有的租賃權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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